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服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爭執房屋的確權行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作何種案件受理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服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爭執房屋的確權行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作何種案件受理問題的函》在1993.04.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服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爭執房屋的確權行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作何種案件受理問題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4.17
  • 實施時間:1993.04.17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3)27號關於不服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爭執房屋的確權行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作何種案件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關於房屋產權爭議的確權決定不服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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