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否具有行政訴訟主體資格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否具有行政訴訟主體資格問題的復函》在2002.05.31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否具有行政訴訟主體資格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 頒布時間:2002.05.31
  • 實施時間:2002.05.31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你廳銀辦函[2002]236號函收悉。經研究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律授權作出的金融監管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以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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