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在1999.05.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1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章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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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貫徹落實,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各級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加強最高人民法院黨風廉政建設,結合法院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審判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三條 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組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民眾支持和參與。
第四條 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院;立足教育,著眼防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範圍和內容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對法院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負指導、監督責任;對各高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負協助管理責任;對最高人民法院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責任內容包括:
(一)調查、分析職責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結合法院實際,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健全審判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司法人員的腐敗現象。
(三)堅持黨組中心組學習制度。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鄧小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以維護司法公正為核心,開展以“三講”為主要內容的多種形式的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廉政教育和法官職業道德教育。
(四)嚴格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抓好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和黨政幹部廉潔從政工作。
(五)根據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和其他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實際,抓好廉政制度建設,並督促落實。
(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審判制度,防止和糾正審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和政法部門不再從事經商活動的規定,防止和糾正亂收費和奢侈浪費等不正之風。
(七)領導、組織對本院各單位和各高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領導、組織對本院各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協助地方黨委開展對高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
(八)領導、組織紀檢、監察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和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及時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
第六條 黨組書記(院長)對最高人民法院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院領導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責任內容包括:
(一)掌握本院及法院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情況,及時聽取有關的工作報告,結合法院工作實際,研究貫徹黨中央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決策和部署。
(二)結合法院各項改革措施,領導、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司法人員腐敗現象的方案、措施。
(三)對領導班子成員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督促、檢查。組織召開廉潔自律專題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及時發現和解決領導班子中存在的問題。
(四)領導、支持紀檢、監察部門履行職責,加強組織協調,解決紀檢、監察部門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五)發揮表率作用,帶頭遵守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制度和審判紀律。教育、監督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
第七條 黨組成員、副院長根據分工,對分管單位及其正職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責任內容包括:
(一)協助黨組書記(院長)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組織分管單位貫徹落實院黨組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
(二)調查研究分管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針對存在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督促分管單位落實。
(三)組織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和廉政教育。對分管單位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中央國家機關工委關於落實談話提醒制度的規定,對分管範圍內有違法違紀苗頭的領導幹部進行談話提醒,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四)履行對審判工作監督管理職責,組織落實審判工作的各項廉政制度和規定。
(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推薦領導幹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自覺抵制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風。
(六)遵守國家財經制度,嚴格執行黨中央關於“收支兩條線”和不再從事經商活動的規定。
(七)發揮表率作用,帶頭執行反對奢侈浪費等有關規定。發現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要及時制止和糾正,並向組織報告。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各單位領導幹部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各單位正職領導幹部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各單位其他領導幹部根據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責任內容包括:
(一)結合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實際,採取措施,保證黨中央、院黨組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實。
(二)定期研究分析職責範圍內審判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紀律作風狀況和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組織學習鄧小平理論和黨風廉政法規、制度,開展防腐倡廉教育、宗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組織開好“雙重民主生活會”。
(三)圍繞實現審判工作的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目標,抓好審判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的管理,組織制定規範審判秩序、強化案件質量監督職責和其他各項工作的規章制度,並帶頭遵守和執行。
(四)經常檢查、督促職責範圍內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制度和審判紀律的情況。認真對待當事人和其他民眾的反映,發現有接受當事人及其親屬、律師的吃請、收受禮品、參加影響公務的娛樂活動的違紀行為要及時制止和糾正,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苗頭、傾向性問題,落實好談話提醒制度。
(五)支持、配合紀檢、監察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和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按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及時報告審判工作中發現的違法審判線索。
(六)定期向分管院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及時報告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
第九條 紀檢組、監察室、政治部、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等部門的領導幹部,除執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應按照其所在部門的職能和工作特點,承擔以下責任:
紀檢組、監察室領導幹部要在院黨組領導下,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的調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法院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畫的建議;組織制訂或協助有關部門制訂黨風廉政建設的制度;督促檢查各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的落實;組織對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
政治部領導幹部在院黨組領導下,要結合法院實際,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組織制定符合黨風廉政建設要求的幹部培養、選拔、任用的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和組織處理工作;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落實領導幹部收入申報、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等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
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領導幹部要按照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家機關紀工委和院黨組的部署,研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機關黨風廉政建設的計畫;組織開展機關黨組織和黨員黨風廉政建設的學習教育;對本院黨組織、黨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本院黨組織、黨員違法違紀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工作。
其他單位的領導應根據所在單位的職責,承擔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任務,制訂相應制度,督促落實,並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本院各級領導幹部與直接領導責任人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明確責任目標、責任內容和承擔不履行責任的後果。
第三章 責任考核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在做好自身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協助黨中央和中紀委做好對本院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工作的同時,負責領導、組織對本院各單位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協助地方黨委開展對各高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
政治部負責對本院各單位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十二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幹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
第十三條 考核工作應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幹部相結合,廣泛聽取意見。
第十四條 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應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民眾反映強烈的意見要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每年應向黨中央、中紀委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本院各單位和各高級人民法院每年應向最高人民法院黨組作出報告,同時抄送紀檢組、監察室、政治部。必要時,可以隨時報告。
第十六條 考核人員應全面、準確、細緻地了解和客觀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對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考核結束後,應對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出綜合評價。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按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確定。
考核結果應向被考核對象反饋。
第十八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結果優秀的領導幹部,給予表彰獎勵。
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領導幹部,由組織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連續兩年考核結果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並作出相應的組織處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監察室在院黨組領導下,負責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根據黨中央、最高人民法院黨組的部署和安排,對本院各單位和各高級人民法院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對本院各單位或各高級人民法院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項檢查;
(三)對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構成違紀的案件進行立案檢查。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問題,應責令被檢查的單位糾正,問題嚴重的應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問題,要及時向院黨組報告,並向政治部通報。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次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一年內發生兩起法官貪贓枉法造成重大影響案件的,責令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到最高人民法院匯報查處情況,檢討責任。發生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惡劣影響、被追究刑事責任案件的,因嚴重官僚主義,用人失察、疏於管理而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法院院長要向選舉或者任命機關引咎辭職,同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各單位年內發生兩起法官職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惡劣影響案件的,領導幹部要向分管院領導和院黨組匯報查處情況,檢討責任。因嚴重官僚主義,用人失察、疏於管理而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各單位領導要向院黨組引咎辭職。
第二十五條 領導幹部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組織處理或者政紀處分:
(一)對直接管理範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機關部署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工作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二)直接管理範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民眾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開除處分。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審判紀律,枉法裁判以及違反財務制度,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開除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開除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開除處分。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政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按照黨紀處分的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於追究責任:
(一)積極採取措施挽回損失、消除影響的;
(二)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違法違紀問題及時報告,主動揭露,配合查處,積極整改,效果明顯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黨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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