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於覆核改判問題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於覆核改判問題的指示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2年08月01日發布,自1952年08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2年08月01日
  • 實施日期:1952年08月0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犯罪和刑事責任
  關於覆核改判的問題,不問原判量刑過輕或過重,覆核法院認為必須加重或減輕其刑時,均以撤銷原判並加具意見發還原審從新審判為宜。重新判決後,除反革命案件外,均應準許抗訴。至覆核法院認為原判決不當,以自行審理為宜者,可逕行提審,所為判決仍為一審判決,亦應準許當事人向其上級法院提起抗訴。特抄附中央法務部司行字第267號批覆西南法務部關於覆核改判意見原文於後,以供參考。
附:
法務部關於覆核改判問題的批覆
西南法務部:
3月15日司一〔52〕字第331號報告收到。所提關於覆核改判問題的意見,經研究後,我們答覆如下:
(一)覆核制度原為司法監督程式,與訴訟程式之抗訴不同。覆核的要求是在更正確地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利,糾正並防止法院在審判上的錯誤和偏差,它不是由於當事人意見之聲請或其他有關單位之檢舉才進行,而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上的具體監督,所以不同於抗訴,也不能代替抗訴。因此一般案件的覆核,必須在原審判決當事人表示不抗訴或在抗訴期滿後才能進行。
(二)你們主張原判決無顯著錯誤,一般不改原判,如原判量刑過輕而應加重其刑時,以撤銷原判並加具意見,發還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為妥,以便斟酌具體材料,給予被告申述事實與理由的機會,這是對的。同時,為著充分保護人民抗訴權利,我們同意西南分院意見,主張即原判量刑過重而必須減輕者,亦應撤銷原判加具意見發還原審法院重新改判,也給被告及其同案當事人有表示意見之機會。案件既然重新判決,無論加重減輕,在判決以後,均應準予抗訴(反革命案件除外)。
(三)覆核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不當以自行審理為宜者,可以提審。這時,由於原審法院之第一審判決並未確定,審理主體已經變更,提審法院事實上已為該案之第一審法院。如被告或同案當事人以及檢察機關等不服其判決抗訴於其上級法院,論審級仍應視為二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得以三審為終審是不相同的。
以上意見,希研究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