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因口頭協定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因口頭協定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問題的批覆》在1990.03.16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因口頭協定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0.03.16
  • 實施時間:1990.03.16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豫法經字第21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契約當事人不以書面形式訂立的經濟契約,由於沒有履行簽字蓋章手續,無契約簽訂地可言,故因口頭協定提起訴訟,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條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由被訴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已經著手履行的,也可以由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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