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姦污女知青案件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姦污女知青案件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6.10.21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姦污女知青案件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6.10.21
  • 實施時間:1986.10.21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研(1986)30號請示收閱。關於處理強姦、姦污女知青的申訴案件,應該按照我院法(辦)發(1986)21號檔案的精神辦理。具體案件的處理,可以掌握如下界限:
一、對於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女知青的;利用職權或者乘人之危,引誘姦污女知青的;以玩弄女性為目的,引誘姦污女知青,情節惡劣的,應當維持原判,駁回申訴。對於原來以反革命罪判處的,應當改變定性。
二、對與女知青戀愛過程中發生兩性關係的;女知青自願與他人發生兩性關係,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予以改判,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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