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房屋買賣、租賃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房屋買賣、租賃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附指導案例4):房屋買賣、租賃糾紛》是2010年12月2日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圖書,作者是奚曉明。

該書刊載了大量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文章和指導性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終審判決為依託,充分闡釋了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相關案件的裁判思路,具有論理嚴謹、解析透徹、權威性高的特點,受到廣大讀者的歡迎。

基本介紹

  •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附指導案例4):房屋買賣、租賃糾紛
  • 作者:奚曉明
  • ISBN:9787511812018
  • 頁數:623頁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0年12月2日
  • 開本:16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目錄,

圖書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10年12月2日)
平裝: 623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9787511812018
條形碼: 9787511812018
尺寸: 22.6 x 16.8 x 2.4 cm
重量: 798 g

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附指導案例4):房屋買賣、租賃糾紛》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大法官任主編。自創辦以來,已經逐漸成為發揮民事審判指導功能、為民事審判實踐提供參考作用的重要平台。
為進一步發揮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和指導性案例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方面的獨特作用,形成滿足讀者需要和方便讀者閱讀的長效機制,我們決定將自2000年至2009年《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中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文章和指導性案例進行整合併獨立編輯成書,按照不同糾紛類型分冊出版。

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案例
一、商品房預售契約糾紛案例編號:商品房預售契約糾紛——二審001
商品房預售契約效力的認定——上海城南房地產公司與上海中皇置業投資公司購房契約糾紛抗訴案
裁判主旨:本案中當事人訟爭的房屋系被幾個前手數次轉賣而來,所涉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劃撥用地,且系訴訟過程中由主管部門將該土地直接自最初土地使用權人名下直接辦理至最後買房人名下。如果嚴格按照現行有效的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劃撥土地上建造商品房直至起訴前仍未補辦出讓手續的,契約將被認定為無效;但是,鑒於本案所涉契約簽訂於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實施之前,考慮到契約已經履行大部分、當地土地使用制度的特殊性、政府主管部門已經認可該轉讓行為還為其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等實際情況,作為個案,認定契約有效是可以的
案例編號:商品房預售契約糾紛——二審002
預售商品房契約無效後經濟損失的計算及分擔——武漢民生詠輝房地產有限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武漢市分行矯口區支行、武漢浩鈿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預售商品房糾紛抗訴案
裁判主旨: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委託專門的鑑定機構對相關事項進行鑑定。雖然當事人對鑑定機構資質有異議,但是無法充分證明自己主張的,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商品房預售契約無效後,對於無效造成的損失,應當根據當事人對造成契約無效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編號:商品房預售契約糾紛——二審003
對以行政劃撥用地進入市場的行為效力的認定——南昌市興城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江西省針棉織品進出口公司、南昌市收容遣送站預購商品房契約糾紛抗訴案
裁判主旨:平等民事主體間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訟爭房屋所占土地為國有劃撥用地,根據相關規定,直至起訴前仍未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所簽契約應當認定無效。對於契約無效後的處理問題,需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雙方當事人對造成契約無效的過錯程度來就確定的損失數額各自承擔相應的比例
案例編號:商品房預售契約糾紛——二審004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所簽預售商品房契約無效——海南厚南旅業有限公司與海南順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海南深發房地產開發公司、海南凱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契約糾紛抗訴案
裁判主旨:房地產開發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也沒有投入開發建設資金進行施工建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其與他人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契約應當認定無效。案例編號:商品房預售契約糾紛——二審005
商品房預售契約中免責事由的認定及處理——廣東省中振投資有限公司與武漢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國銀行湖北寶豐支行預售商品房糾紛抗訴案
裁判主旨:商品房預售契約履行過程中逾期交房責任的界定是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在處理相關爭議時,應注意契約約定的免責事由與當事人提供證據之間的因果關係。本案二審的改判正是遵循了證據甄別與認定的相關原則作出的
案例編號:商品房預售契約糾紛——二審006
房屋轉預售契約糾紛的處理原則——中國機械設備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與海南恆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海南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房屋轉預售契約糾紛抗訴案
裁判主旨:處理這類在海南房地產熱期間發生的期房轉預售契約糾紛,應當依據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這一司法解釋的精神。該司法解釋規定:“商品房預售契約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以認定轉讓契約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契約有效
案例編號:商品房預售契約糾紛——二審007
預售房屋契約效力的認定與處理——蘭州安泰閣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蘭州雅爾佳商貿實業有限總公司商品房預售契約糾紛抗訴案
裁判主旨: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未辦理審批手續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的房屋預售契約無效。雙方應當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編號:商品房預售契約糾紛——二審008
預售期房設定抵押契約的效力認定——上海方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華東三峽經濟發展公司、中國光大銀行上海分行、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虹口支行抵押契約糾紛抗訴案
裁判主旨: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案例編號:商品房預售契約糾紛——二審009
如何認定按揭契約的效力——廣東省中振投資有限公司與中國銀行湖北寶豐支行樓花按揭糾紛抗訴案
裁判主旨:期房抵押登記行為可視為契約內容在有關部門的備案,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物權抵押登記
案例編號:商品房預售契約糾紛——二審010
如何正確界定當事人違約責任的範圍——天津泰豐工業園(集團)有限公司與廣東省建築工程總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商品房預售契約糾紛抗訴案
裁判主旨:違約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約定的當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契約的約定履行義務,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契約內容。違約責任的承擔兼具補償守約方的損失和對違約行為進行制裁的雙重功能。如果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契約約定的違約金,違約方還應進行賠償以補足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案例編號:商品房預售契約糾紛——二審011
如何區分房屋建設工程承包契約與商品房預售契約——貴陽市城鄉房地產開發公司、貴州黔能企業(集團)公司與貴州省新新建築工程公司、楊遠明等7人商品房預售、拆遷安置抗訴案
裁判主旨:
區分房屋預售契約與建設工程承包契約的根本之處在於契約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
案例編號:商品房預售契約糾紛——二審012
契約法實施前,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訂立的售房契約是否有效——新世紀建設發展(深圳)有限公司與香港天光置業有限公司購房契約糾紛抗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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