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盲人劉春和生前從事“算命”所積累的財產死後可否視為非法所得加以沒收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盲人劉春和生前從事“算命”所積累的財產死後可否視為非法所得加以沒收的電話答覆》在1987.10.14由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盲人劉春和生前從事“算命”所積累的財產死後可否視為非法所得加以沒收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87.10.14
  • 實施時間:1987.10.14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盲人劉春和生前從事“算命”所積累的財產,死後可否視為非法所得加以沒收的請示,我們研究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四款“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或騙取財物”和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對這兩種行為人予以拘留或罰款。據公安部法規局、政策研究室的同志解釋,是指正在進行非法活動之當時,對其所得予以沒收,對其其他財產則不予追繳。本案中劉春和死後遺留的財產,沒有沒收的法律依據。第二,事實上也無充分的事實根據和確鑿的證據證明劉春和死後遺留這筆財產都是“算命”所得。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委會的意見,即:劉春和遺留的存款和其他財產,應視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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