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船舶所有權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船舶所有權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答覆在1995.01.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船舶所有權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1.04
  • 實施時間:1995.01.04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4)魯經終字第328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黑龍江省東寧縣華埠經濟貿易公司(以下簡稱“東寧公司”)與俄羅斯納霍德卡市南海濱區社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俄方”)簽訂了進口“尼古拉”號廢鋼船的買賣契約,因東寧公司未以船舶所有人的身份進行船舶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拆解船舶監督管理規則》第七條的規定,東寧公司不能做為船舶所有人起訴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木材公司侵權。“尼古拉”號的所有權在東寧公司與俄方之間依約是否轉移,東寧公司應按照《中蘇兩國交貨共同條件》中的仲裁條款規定,提請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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