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在1989.08.15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89.08.15
  • 實施時間:1989.08.15
堅決懲治腐敗,同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經濟領域內的嚴重犯罪活動作鬥爭,是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確定的一項重要任務,是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事情。對於嚴重經濟犯罪活動,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查處這類犯罪案件,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堅決貫徹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凡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均應予以追究;凡在限期內投案自首、坦白、立功的,均應予以從寬處理。為了給犯罪分子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嚴懲那些拒不悔罪的犯罪分子,根據1989年7月27日和28日舉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的建議和有關法律規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國家工作人員犯貪污罪、受賄罪、投機倒把罪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犯投機倒把罪、受賄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1989年10月31日,必須向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或本單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實,爭取從寬處理。
二、在上述期限內,凡投案自首,積極退贓的,或者有檢舉立功表現的,依照刑法第63條、第59條的規定,一律從寬處理。其中,犯罪特別嚴重,依法應判處死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判處死刑;犯罪較重,依法應判處重刑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犯罪較輕,依法應判處輕刑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坦白全部罪行,積極退贓的,或者有檢舉立功表現的,參照前款規定,酌情予以從寬處理。
三、凡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問題的;銷毀證據,轉移贓款贓物的;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或者畏罪潛逃,拒不歸案的,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四、凡掌握、了解犯罪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揭發。對於檢舉揭發人,應依法予以保護。對檢舉揭發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
對執法人員和檢舉揭發作證人員進行阻撓、威脅、打擊報復的,按刑法第157條妨害公務罪或者第146條報復陷害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對乘機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按刑法第138條誣告陷害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五、嚴禁對違法犯罪分子說情袒護、徇私包庇。包庇、窩藏犯罪分子的,按刑法第162條包庇罪、窩藏罪的規定從重處罰;為犯罪分子隱匿、銷毀罪證,出具或者製造偽證的,按刑法第148條偽證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六、本通告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經濟犯罪分子,在通告規定的期限內自首坦白、檢舉立功的,也適用本通告第二條的規定。
七、本通告發布後,正在辦理的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經濟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有自首坦白、檢舉立功情節的,適用本通告第二條的規定。
1989年8月15日
附有關法律條文:
一、有關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六十三條 犯罪以後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九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如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處法定刑的最低刑還是過重的,經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免予起訴。
二、關於妨害公務罪、報復陷害罪等罪的規定
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報復陷害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陷害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嚴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誣告陷害幹部、民眾。凡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參照所誣陷的罪行的性質、情節、後果和量刑標準給予刑事處分。國家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不適用前款規定。
窩藏罪、包庇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窩藏或者作假證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窩藏或者作假證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證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在偵查、審判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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