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印發《販賣安鈉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印發《販賣安鈉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在1986.03.05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衛生部,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印發《販賣安鈉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衛生部,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86.03.05
  • 實施時間:1986.03.0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衛生廳(局):
“安鈉咖”在醫療上用作中樞神經興奮藥,但濫用就會成癮,成為毒品。衛生部1979年下達的“醫療用毒藥、限制性劇藥管理規定”中將安鈉咖粉、針、片劑均列為管制的品種,只準供醫療使用。中共中央、國務院〔1982〕34號檔案《關於嚴禁鴉片煙毒的緊急通知》中明確指出,對嗎啡、杜冷丁、安鈉咖、咖啡因等麻醉藥品、毒限劇藥要嚴加管理,嚴防流毒社會,發生流弊,違者依法懲處。
近幾年來,山西、河北、內蒙、遼寧等省、自治區一些地區的違法犯罪分子將醫療用的“安鈉咖”販賣到社會上,致使許多人吸毒成癮,嚴重危害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社會秩序。為制止這種吸毒活動的蔓延,必須嚴懲販毒罪犯。現將山西省運城市製藥廠廠長張水月等6人販賣安鈉咖毒品罪的案例印發給你們,請轉有關藥品生產、經營和醫療等單位。要求嚴格加強對安鈉咖、咖啡因等精神藥品的管理,並請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1985年7月12日法(研)發(1985)15號通知的精神,對於販毒罪犯要依法從嚴打擊,以震懾罪犯,張揚法紀,嚴厲制止吸毒販毒的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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