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在1984.04.2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84.04.26
  • 實施時間:1984.04.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強姦罪而共同輪姦的,從重處罰。
一、怎樣認定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
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姦罪。
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姦罪。
認定強姦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二、如何認定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姦。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係,迫使就範,如養(生)父以虐待、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姦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姦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姦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姦罪。對於一貫利用職權姦淫婦女多人,情節惡劣的,可以流氓罪判處。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
三、辦理強姦案件要嚴格分清哪些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1.把強姦同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自願發生的不正當性行為加以區別。有的未婚男子以“戀愛”為名,玩弄女性,姦淫多名未婚婦女,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以流氓罪論處。
2.把強姦同通姦加以區別,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說成強姦的,不能定為強姦罪。
在辦案中,對於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係如何,性行為是在什麼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後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麼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姦罪論處。如果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姦罪懲處。
②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③犯罪分子強姦婦女後,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姦罪論處。
④男女雙方先是通姦,後來女方不願繼續通姦,而男方糾纏不休,並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姦罪論處。
3.把輪姦同男女流氓之間亂搞兩性關係加以區別。有的流氓集團在作案時,既有男女流氓之間的亂搞,又挾持女青年進行強姦的,後者應定強姦罪。
4.把強姦未遂同流氓行為、流氓罪加以區別。
四、在辦案中怎樣套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從司法實踐中看,強姦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一般有下面幾種: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手段殘酷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輪姦婦女尤其是輪姦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
5.在公共場所劫持並強姦婦女的;
6.多次利用淫穢物品、跳黑燈舞等手段引誘女青年,進行強姦,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極大危害的。
強姦“致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死亡的。
對於強姦犯出於報復、滅口等動機,在實施強姦的過程中,殺死或者傷害被害婦女、幼女的,應分別定為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按數罪併罰懲處。
五、在辦案中怎樣套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
輪姦是強姦罪中一種嚴重的犯罪形式,應從重處罰。
輪姦婦女,按第一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
輪姦幼女或者輪姦婦女具有第三款規定的情節的,按第三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
六、怎樣認定姦淫幼女罪?
姦淫幼女罪,是指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的行為,其特徵是:1.被害幼女的年齡必須是不滿十四周歲;2.一般地說,不論行為人採用什麼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與幼女發生了性的行為,就構成犯罪;3.只要雙方生殖器接觸,即應視為姦淫既遂。
對姦淫幼女的,按第一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具有第三款規定的情節的,按該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
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的男少年,同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發生性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十條的規定,不認為是姦淫幼女罪,責成家長和學校嚴加管教。
在辦理姦淫幼女案件中出現的特殊問題,要具體分析,並總結經驗,求得正確處理。
七、對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強姦的如何處罰?
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實施強姦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她在強姦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定為教唆犯或從犯,依照刑法有關條款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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