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查處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查處的通知》在1989.12.08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查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89.12.08
  • 實施時間:1989.12.0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布的《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七屆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從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對於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民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法紀檢察部門移交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查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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