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收繳非法持有槍枝彈藥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收繳非法持有槍枝彈藥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收繳非法持有槍枝彈藥工作的通知》在1992.09.1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收繳非法持有槍枝彈藥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2.09.15
  • 實施時間:1992.09.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近幾年來,盜竊、走私、販賣和非法製造槍枝的犯罪活動越來越嚴重。僅被盜、被搶的軍用槍枝就有2369支至今仍流散在社會上。犯罪分子利用手中的槍枝從事殺人、搶劫、強姦、販毒、綁架人質、劫持計程車等犯罪活動。據公安部統計,去年全國發生持槍殺人搶劫案345起,今年一至六月,全國又發生持槍殺人搶劫案751起,是去年全年發數的一倍多,給社會治安、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危害。針對這種情況,九月十五日,公安部發出《關於收繳非法持有的槍枝彈藥的通告》。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要緊密配合公安機關收繳非法持有的槍枝彈藥的工作,打擊違反槍枝彈藥管理法規的犯罪,以保證黨的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的順利、安全召開和國慶期間的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前,檢察機關要集中一段時間,配合公安、法院打擊違反槍枝彈藥管理法規的犯罪。依照《刑法》第112條、第163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暴炸物;盜竊、搶奪槍枝、彈藥、暴炸物;違反槍枝管理規定,私藏槍枝、彈藥,拒不交出等犯罪案件,要堅持提前介人,快捕快訴,堅決打擊犯罪分子。
二、注意新的犯罪動向,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對非法製造、運輸、銷售槍枝彈藥的重點地區、部位的清查清理活動,嚴懲從邊境走私軍用槍枝彈藥、非法開辦造槍修槍廠點的犯罪活動。
三、近期,各地檢察機關應選擇一些典型案件,商公安、法院,抓緊審理,公開審判,造成打擊此類犯罪的強大聲勢。
四、各級檢察機關要對槍枝管理工作進行一次自查自糾,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和報告。對被盜、被搶和遺失的槍枝、彈藥要認真進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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