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通知在1996.05.2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6.05.29
  • 實施時間:1996.05.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6年1月8日經國務院第四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由國務院令第191號發布施行。這個《條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規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保障。《條例》對檢察系統的司法警察和按規定配帶槍枝的其他幹警完全適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現將《條例》予以轉發,並對貫徹實施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檢察院要組織全體司法警察及辦案第一線的幹警認真學習《條例》,領會《條例》的宗旨和基本內容,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則、條件及注意事項。在辦案中,要嚴格依法正確使用警械和武器,必須在法律、法規授權的範圍內使用警械和武器。在法律、法規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避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當或濫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嚴禁使用警械和武器從事非公務活動。
二、抓好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訓練工作。各級檢察院要把使用警械和武器作為司法警察業務訓練的重要內容,特別要組織好依照規定配帶槍枝的司法警察和其他檢察幹警的培訓,使幹警熟練掌握警用器械的性能,提高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實際操作能力和現場處置能力。要嚴格考核制度,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配發警械和武器。
三、建立健全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監督制度,防止濫用權力。要教育司法警察和其他有關幹警嚴格遵守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接受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和人民民眾對使用警械和武器情況的監督。對於違反《條例》,使用警械和武器不當的,或者濫用警械和武器的,要視不同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加強對警械和武器的管理。各級檢察院要對現已配備的警械和武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據高檢院的有關規定,凡不屬於配發範圍的警用器械要限期收回。同時,要結合人民檢察院槍枝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配發警用器械審批、保管、攜帶和使用的具體管理制度,防止丟失和被盜等情況發生。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1號》(略)
19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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