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改進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改進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0年10月27日發布,自2010年10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檢察綜合規定
  --2010年10月27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研究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改進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情況,請予審議。
一、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明確改進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2009年10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況的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既肯定了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取得的成績,又指出了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了許多重要的富有建設性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多次學習研究,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實事求是,中肯、務實、全面,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調研報告提出了許多重要、具體的意見和建議,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指明了方向。一年來,全國檢察機關把研究落實審議意見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並以此為契機和動力,努力把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一)認真傳達學習,研究落實措施。最高人民檢察院深入研究討論,明確加強和改進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思路,系統提出7個方面30項工作任務;將審議意見印發全國檢察機關,要求深入學習討論,對照查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落實;先後派出多個工作組深入調研,徵求地方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意見,制定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
(二)加強對下指導,不斷推動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先後在全國檢察長會議、學習貫徹全國“兩會”精神電視電話會議上,對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加強和改進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全面部署。今年7月又召開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會議、全國檢察長座談會,進行再部署、再推動。各級檢察機關認真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著力在加大辦案力度、健全辦案機制、重視犯罪預防、加強工作協調、強化隊伍建設、推動完善法制上下功夫,取得了積極成效。
(三)爭取重視支持,解決突出問題。去年底,最高人民檢察院向中央政法委專題報告了落實常委會審議意見的措施和需要解決的問題,中央領導同志和中央政法委高度重視。周永康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進一步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切實維護法制權威。在全國人大內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中央紀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監察部、法務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於今年9月聯合簽署《關於加大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違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見》,對嚴肅查辦和積極預防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提出明確要求,特別是針對查辦瀆職侵權案件發現難、立案難、查證難、處理難等問題,統一思想認識,強化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重大複雜案件專案調查、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干預辦案情況溝通和處理等工作機制,為依法懲治和有效預防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二、切實加大辦案力度,依法嚴肅查處瀆職侵權犯罪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明確要求,進一步加大瀆職侵權案件的查辦力度,堅決遏制一些領域腐敗現象易發多發勢頭,確保犯罪行為依法受到追究。最高人民檢察院把加大辦案力度作為首要任務,針對一些地方檢察機關不敢辦案、不善辦案等問題,明確責任,加強督導,強化舉報宣傳、線索管理、內外協作和指揮協調,進一步加大辦案力度。去年11月至今年8月,共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6375件8840人,同比分別增加6%和10.6%,其中重特大案件3019件,同比增加9%;查處縣處級以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98人,同比增加8%;通過辦案,為國家和集體挽回經濟損失11.2億元。
(一)著力查辦重點領域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堅持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緊抓住瀆職侵權犯罪多發的重點領域,切實加大查辦案件力度,保障和促進中央關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等重大決策部署的落實。一是深入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以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擴大內需項目為重點,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決策、規劃審批、招標投標、質量安全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嚴重浪費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等瀆職犯罪案件997件1262人。二是針對國土資源領域腐敗現象易發多髮狀況,加大查辦這一領域瀆職犯罪案件力度,共立案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土資源管理和執法監察中不作為、亂作為等瀆職犯罪案件590件781人。今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又與中央紀委、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聯合部署開展了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三是認真總結近兩年開展查辦涉農職務犯罪、查辦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專項工作的經驗,要求進一步做到專項工作常態化,並繼續列為辦案重點,立案偵查涉農瀆職侵權犯罪案件1448件1950人,破壞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瀆職犯罪案件1730件2206人。四是針對去年以來地震等重特大自然災害頻發的情況,積極預防和依法查辦在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恢復重建工程建設中嚴重失職瀆職的犯罪案件,保障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的順利進行。
(二)突出查辦侵害民眾切身利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加強與行政機關在重大事故調查處理中的協調配合,同步介入1657起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調查,立案偵查事故涉及的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707件944人。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司法保護,立案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報復陷害、破壞選舉等侵權犯罪案件212件459人。認真貫徹中央關於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部署,針對一些瀆職侵權犯罪直接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特點,高度重視、堅決查辦企業改制、征地拆遷、招生考試等領域嚴重侵害民眾利益案件和群體性事件背後的案件。注意改進執法方式方法,加強法制宣傳、釋法說理等工作,努力使執法辦案過程成為化解矛盾糾紛、理順民眾情緒、促進和諧穩定的過程。
(三)嚴肅查辦司法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堅決懲治司法領域中的腐敗,立案偵查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員1651人。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制定《關於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訴訟中的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調查,進一步完善發現和查處司法不公背後瀆職犯罪的工作機制。針對社會各界特別是媒體高度關注的重大冤錯案件和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事件,檢察機關及時介入調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對涉嫌刑訊逼供、玩忽職守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三、更加重視犯罪預防,努力從源頭上減少瀆職侵權犯罪
常委會審議意見突出強調,加強預防是有效遏制瀆職侵權犯罪的治本之策。各級檢察機關更加自覺地把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納入黨委領導下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努力提高預防工作水平、增強預防犯罪實效。
(一)緊密結合辦案加強預防。各級檢察機關注意從查辦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入手,幫助發案單位開展警示教育,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共提出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的檢察建議10650件,向有關單位提供預防諮詢20434次,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警示教育248萬餘人次。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制定了《關於推進職務犯罪偵查和預防一體化工作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加強偵查部門與預防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偵查和預防信息交流共享、預防部門介入偵查活動等機制,促進預防工作與偵查工作緊密銜接。
(二)集中開展專項預防活動。根據中央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和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檢察院於今年7月部署開展“預防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專項工作,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結合查辦的案件,綜合運用個案預防、類案預防、行業預防、制度預防等方式,推動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領域信用機制和管理制度。截至8月底,已在3298個工程建設項目中開展預防。
(三)建立職務犯罪預防年度報告制度。為拓展預防工作的廣度和深度,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在廣泛蒐集職務犯罪信息、積極開展預防調查、深入剖析典型案件的基礎上,對轄區內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總體形勢、規律特點、演變趨勢等進行全面分析,提出防範對策和建議,每年形成職務犯罪預防年度綜合報告,為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
四、健全工作機制,提高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水平
堅持改革創新,是推動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發展的必由之路。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真落實常委會審議意見,結合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積極創新和完善執法辦案機制,努力破解瀆職侵權犯罪發現難、立案難、查證難、處理難等問題。
(一)完善犯罪信息收集和線索管理機制。拓展民眾舉報渠道,建立健全電話、信訪、網路“三位一體”的舉報平台。探索建立偵查信息資料庫。推動完善與行政執法機關的聯網互查、信息共享機制。規範舉報線索受理、移送、審查、交辦程式,實行案件線索價值評估、初查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不立案報上一級檢察院審查制度,完善督察、反饋等機制,防止線索積壓、有案不辦。
(二)完善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本院不同職能部門之間辦案一體化機制。規範案件管轄制度,強化上下級檢察院之間辦理重大複雜案件、跨地區案件的指揮協調,完善上下級檢察院之間交辦、提辦、參辦、異地辦理等辦案模式。健全檢察機關本院內部協作機制,建立瀆職侵權檢察、控告申訴、偵查監督、公訴等部門協作會議制度,落實線索移送、介入偵查、情況通報、結果反饋等銜接措施,探索建立瀆職侵權犯罪專門公訴人制度,增強辦理瀆職侵權案件的合力。
(三)完善對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內部執法監督,落實立案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省級以下檢察院逮捕職務犯罪嫌疑人報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撤案和不起訴報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制度。落實人民監督員制度,完善選任方式,擴大監督範圍,規範監督程式,強化人民民眾對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大力推行“陽光執法”,公開執法辦案流程,解讀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完善和落實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法律文書說理等制度,增強執法透明度。
(四)完善以辦案力度、偵查效率、案件質量效果和辦案規範為主要內容的考核評價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制定考核評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業務工作規範,把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作為業務考評的重要內容,科學綜合考評辦案數量、質量、效率和效果,促進公正執法、文明辦案。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升隊伍素質和反瀆職侵權能力
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制定《關於加強職務犯罪偵查隊伍執法公信力建設、確保公正廉潔執法的意見》,認真落實《關於加強反瀆職侵權能力建設的決定》,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不斷加強瀆職侵權檢察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能力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努力提高隊伍的綜合素質。
(一)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檢察職業道德教育,認真開展創先爭優等活動,引導檢察人員牢記法律賦予的職責,深刻認識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性和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重要性,不斷增強敢於辦案、秉公辦案、依法辦案的勇氣和信心。
(二)大力開展能力建設。強化崗位素能全員培訓,在全國檢察機關瀆職侵權檢察部門開展為期一年,以偵查取證、組織指揮、文書製作等為主要內容的崗位練兵和業務競賽活動,不斷提高檢察人員主動發現線索、偵查突破案件、收集固定證據、運用法律政策等能力。加強專項業務培訓,重點對省市兩級檢察院反瀆局長、新任反瀆局長、西部地區瀆職侵權檢察業務骨幹進行了集中培訓。健全全國和省、市三級偵查人才庫,加強針對性的培訓和動態管理,著力培養業務精通、經驗豐富、善於攻堅克難的偵查專家和辦案能手。
(三)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舉辦全國檢察機關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展覽,集中開展“反特權思想、反霸道作風”專項教育活動,加強對檢察人員特別是職務犯罪偵查等重點崗位人員的紀律作風和反腐倡廉教育。深刻吸取近年來偵查人員違法違紀案件的教訓,明確提出“十個嚴禁”的要求。實行反瀆局長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全面推行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制度和幹警執法檔案制度,對不適合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堅決予以調整。健全違法辦案投訴、督察、查究、反饋機制,強化上級檢察院對偵查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有效遏制了違法違紀行為發生。
六、緊緊依靠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和社會各界支持,推動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深入開展
瀆職侵權檢察工作難度大、困難多,離不開社會各方面的關心和支持。各級檢察機關堅持在黨委領導和人大監督下,加強工作協調,推動完善法制,大力開展宣傳,促進形成全社會支持、參與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的工作格局。
(一)積極爭取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瀆職侵權檢察機構和辦案保障建設專題調研,推動解決機構、編制、保障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府的關心支持下,全國已有94.8%的瀆職侵權檢察部門更名設局,一年來共新增編制311名、新增人員947名。堅持把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置於人大監督之下,許多地方人大常委會專門聽取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專項報告,有的作出關於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決定。全國檢察機關普遍開展了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活動,誠懇聽取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完善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協調機制。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行政執法和公安、法院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得到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檢察機關同步介入重特大事故事件調查、重大複雜案件專案調查等逐步形成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國務院17個部(委、局)相關部門建立起聯席會議、信息共享、辦案協作、專案調查、共同預防等工作機制。
(三)推動完善反瀆職侵權法律制度。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瀆職罪定罪量刑標準、徇私舞弊及其損失後果認定、偵查管轄、刑罰結構、緩刑免刑適用條件、偵查手段、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輕刑化等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或與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組成調研組,深入基層調研,研究制定相關司法解釋,論證完善立法的建議,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
(四)加大反瀆職侵權宣傳力度。更加重視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傳播手段,深入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提高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社會認知度。為宣傳黨和國家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勤政廉政,進一步爭取全社會支持,今年9月13日至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首次舉辦以“法治與責任”為主題的全國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展覽,吳邦國、賀國強、周永康、王樂泉、張德江等中央領導同志和部分在京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以及中央和北京市國家機關、軍隊、國有企事業單位等共1000多家單位10萬多人次參觀了展覽。展覽選用62個典型案例,以大量圖片、視頻、文字資料,充分揭示了瀆職侵權犯罪的嚴重危害性,受到中央領導和社會各界的肯定與好評。目前展覽正準備在全國巡迴展出。
在各級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和社會各方面的關心、支持下,一年來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取得了新進展,一些影響和制約工作開展的突出問題正在逐步得到解決。同時,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我們的工作與常委會的要求和人民民眾的期待還有不小的差距。一是辦案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查辦案件工作存在不平衡、不平穩的問題,一些地方不敢辦案、不善辦案的現象依然存在,對濫用職權造成國家、集體重大經濟損失和資源浪費的瀆職案件的查處仍是薄弱環節。有的不能正確處理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的關係,執法辦案水平仍然不高。二是內外部工作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有的機制尚處於探索創建階段,實際成效還未顯現。有的機制涉及部門較多,認識上仍存在差距,需要做大量協調工作。破解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發現難、立案難、查證難、處理難的難題,還需作長期不懈的努力。三是瀆職侵權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和辦案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一些檢察人員對瀆職侵權犯罪特點把握不準,對辦案規律研究不夠,偵查取證、突破案件的能力不強,對免刑、緩刑適用比例較高現象的法律監督能力不強。人員力量不足和保障不夠有力與辦案任務繁重的矛盾比較突出。隊伍中執法不規範、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潔以及違法辦案、以案謀私等現象仍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檢察機關的執法形象和公信力。
依法懲治和有效預防瀆職侵權犯罪,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和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必然要求。檢察機關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認真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和內務司法委員會調研報告要求,始終堅持司法為民,提高隊伍素質,加強制度建設,規範執法行為,不斷改進工作,努力取得新的明顯成效。
第一,忠實履行職責,不斷加大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力度。認真落實《關於加大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違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見》,緊緊抓住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嚴肅查辦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中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的案件,嚴肅查辦嚴重侵害民眾利益案件,嚴肅查辦群體性事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背後的案件,積極參與工程建設、土地管理和礦產資源開發等領域專項治理。針對一些地方不敢辦案的問題,加大指導、督辦和考核力度。堅持把化解社會矛盾貫穿於執法辦案始終,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改進辦案方式方法,注重做好民眾工作,大力開展瀆職侵權犯罪預防,努力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第二,深化改革創新,積極推進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機制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上下一體、區域聯動、指揮有力、協調高效的工作機制,健全內部分工協作機制,加強偵查和預防一體化機制建設。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其他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健全和落實信息共享、行政問責與司法追究相互銜接等機制。繼續加強瀆職侵權犯罪法律政策研究,做好司法解釋和立法建議工作,推動反瀆職侵權法制建設。
第三,狠抓自身建設,進一步提高反瀆職侵權能力和水平。加強思想政治教育,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做好新形勢下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責任感。紮實推進瀆職侵權檢察隊伍專業化建設,加強素能培訓、崗位練兵和實戰訓練,完善偵查人員交流、偵查人才培養等機制,提高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高度重視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完善執法規範和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的工作機制,加強檢務督察等內部執法監督,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人民民眾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嚴明辦案紀律,堅持從嚴治檢,嚴肅整治執法中的不正之風,堅決清除隊伍中的害群之馬,樹立公正廉潔執法、人民民眾滿意的良好形象。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連續兩年聽取和審議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專項報告,是對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高度重視和有力監督,也是對檢察機關的有力支持和極大鞭策。我們真誠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給予重視和關心,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加強對司法解釋工作的監督,督促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幫助解決瀆職侵權檢察工作面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全國檢察機關將更加自覺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不斷提高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水平,為推進依法治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附屬檔案:
有關用語說明
1.瀆職侵權犯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過程中的瀆職犯罪,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共43個罪名,主要包括4類:
一是濫用職權類犯罪,包括濫用職權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放縱走私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二是玩忽職守類犯罪,包括玩忽職守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三是徇私舞弊類犯罪,包括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四是侵犯公民權利類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破壞選舉罪。
此外,檢察機關負責直接立案偵查的瀆職犯罪還包括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2.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指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協調配合、監督制約等方面建立工作制度,確保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時進入司法程式,形成打擊犯罪的合力,防止有罪不究、以罰代刑。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積極推動完善和落實這一機制,制定了《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會同全國整規辦、公安部、監察部下發了《關於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繫的意見》、《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等檔案,並指導有條件的地方檢察院會同行政執法機關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建立網上銜接、信息共享機制。
3.重特大案件。指犯罪情節或者後果達到《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定的重大、特大案件標準的案件。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為特大案件。
4.三項重點工作。指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這是黨中央為適應我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深入發展的新形勢,著力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更好地維護重要戰略機遇期社會和諧穩定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去年底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對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
5.個案預防。指檢察機關結合查辦案件,深入分析犯罪原因,針對發案單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與漏洞,建議其建章立制、加強管理、強化監督,開展警示教育等活動,以防止和減少職務犯罪發生。
6.類案預防。指檢察機關針對一個時期查辦的某一類職務犯罪,深入調查分析發案原因、特點和規律,提出防治對策,並採取相關預防措施。
7.行業預防。指檢察機關結合辦案,針對某些行業職務犯罪易發多發的情況,深入開展預防調查,分析該行業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規律,會同或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8.制度預防。指檢察機關結合辦案,認真分析職務犯罪發生的特點和規律,針對普遍和反覆發生的職務犯罪現象,從體制、機制、制度上查找深層次原因,提出預防犯罪的對策建議,促進從源頭上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
9.辦案一體化機制。指檢察機關為提高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整體效能,由上級檢察院在統一管理案件線索的基礎上,對重大複雜、社會關注、跨區域等案件和下級檢察院查辦確有困難的案件,統一指揮偵查活動、統一調配偵查人員、統一使用偵查資源的工作機制。
10.“十個嚴禁”。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0年8月制定下發《關於加強職務犯罪偵查隊伍執法公信力建設、確保公正廉潔執法的意見》,對偵查人員明確提出“十個嚴禁”的要求,即:嚴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法扣押凍結款物等濫用職權違法違規辦案,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嚴禁辦金錢案、關係案、人情案、特權案;嚴禁超越管轄許可權等違反法定程式辦案;嚴禁以案謀私、貪贓枉法;嚴禁違反規定干預本院或下級檢察機關辦案;嚴禁擅自會見當事人,收受當事人、律師和其他請託人的禮品和錢物;嚴禁失職瀆職導致當事人發生逃跑、自殺等辦案安全責任事故;嚴禁利用職權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各類事項,謀取私利;嚴禁違規使用機動車輛;嚴禁違反禁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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