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11月02日發布,自2015年11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15年11月02日
  • 實施日期:2015年11月02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刑罰
  --2015年11月2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本次會議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檢察機關開展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請予審議。
刑罰執行作為國家刑事司法活動的最後環節,事關懲治預防犯罪效果,事關公民基本權利保障,事關社會穩定大局,事關司法公信力。近年來,在黨中央正確領導下,各級人大常委會有力監督下,各政法機關認真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刑罰執行工作規範有序,教育改造罪犯質量穩步提升,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2010年以來檢察機關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
依法對刑罰執行活動進行監督,是人民檢察院的一項重要職責。2010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認真貫徹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的重大部署,緊緊圍繞刑罰執行關鍵環節和重點部位,完善制度機制,提升能力素質,加大監督力度,刑罰執行監督工作取得新成績。
(一)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堅決糾正刑罰執行中的突出問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是刑罰執行工作的價值目標,也是刑罰執行監督的根本任務。檢察機關積極回應人民民眾期待,加大對刑罰執行中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突出問題的監督力度,嚴懲司法腐敗,努力維護執法司法公正。
第一,加強對刑罰變更執行的監督,防止和糾正不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刑罰變更執行包括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是實踐中容易滋生腐敗、產生執法司法不公問題的重點環節,社會普遍關注。檢察機關重視把刑罰變更執行作為監督重點,強化對罪犯獎懲考核的日常監督。2010年1月至今年8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監督糾正不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88833人。同時,注重保障罪犯公平享有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利,對執行機關應當提請刑罰變更執行而未提請的,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針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一些“有權人”“有錢人”犯罪後“以權贖身”“提錢出獄”等問題,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保外就醫專項檢察,監督糾正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罪犯555人。2012年,組織開展職務犯罪罪犯刑罰變更執行專項檢察。2014年,又以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為重點開展專項檢察,對“三類罪犯”逐一登記建檔,對正在監管場所服刑的逐人逐案審查,對正在保外就醫的逐人見面、重新體檢,監督監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對2244名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或不符合條件的罪犯依法收監執行,其中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121人。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原局長安惠君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家屬通過行賄等手段,將安惠君調往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又通過虛假疾病鑑定,違法辦理保外就醫。2013年8月,檢察機關發現其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督促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將其收監執行,並對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局長孫海等人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在開展專項活動的基礎上,探索健全刑罰變更執行監督長效機制。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建立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備案審查制度,規定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必須層報省級檢察院備案審查;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必須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2014年8月,頒布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建立檢察機關逐案審查減刑、假釋案件制度,對罪犯有重大立功擬提請減刑或減刑幅度大、間隔時間短、考核計分高、假釋考驗期長等重點案件,通過調閱材料、實地調查、重新鑑定等方式逐一核實。2014年10月,會同有關部門發布暫予監外執行規定,進一步界定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嚴格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和程式,細化檢察監督方式。今年6月,部署在北京等8個省市檢察機關開展試點,會同監獄、人民法院共建減刑假釋網上協同辦案平台,實現網上銜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同步監督。
第二,加強對刑罰交付執行的監督,防止和糾正不依法交付執行等問題。依法交付執行,是刑罰執行的重要環節,也是刑罰執行的薄弱環節。各級檢察機關加強與人民法院、看守所、監獄的溝通,建立刑罰執行信息互通機制,加強對不及時交付執行、違法留所服刑、違法拒絕收監等問題的監督。2010年以來,共監督糾正刑罰交付執行違法情形15354件。一些地方檢察機關探索建立交付催辦和提示制度,對法院法律文書未送達的及時催辦,對看守所未將已決犯送交監獄執行的及時提示。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將有期徒刑罪犯留看守所服刑的條件由余刑一年以下改為三個月以下,為保證這一規定的落實,201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法務部共同開展罪犯交付執行與留所服刑專項清理活動,清理出余刑三個月以上的罪犯32259人,其中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6694人,督促人民法院和看守所及時交付監獄執行。針對實踐中一些罪犯判決前未羈押、判實刑後又未執行刑罰的問題,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專項核查,要求摸清底數、分析原因,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督。湖南工業大學原校長張曉琪涉嫌受賄犯罪被羈押,一審期間因病被取保候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後近兩年仍未依法交付執行刑罰。檢察機關發現後,於2014年7月監督人民法院將其交付監獄執行刑罰。
第三,加強對社區矯正的監督,防止和糾正社區服刑罪犯脫管漏管等問題。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各環節的監督,有利於促進社區矯正機構認真履行職責,也有利於防止社區服刑罪犯脫管漏管和又犯罪。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制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社區矯正的交付、執行和法律監督等作出全面規定,明確檢察監督的具體程式。各級檢察機關從交付執行環節入手,通過建立台賬、信息共享、通報核對等措施,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將社區服刑罪犯納入監督管理範圍;通過定期走訪、隨機抽查、跟蹤監督等辦法,督促社區矯正機構落實各項監管措施、有效開展教育矯正。今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又部署開展社區服刑罪犯脫管漏管專項檢察。2010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依法監督糾正社區服刑罪犯脫管52481件、漏管31989件,對5364名嚴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罪犯督促收監執行。
第四,嚴肅查辦和預防刑罰執行中的職務犯罪,防止和糾正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各級檢察機關堅持糾正違法與查辦職務犯罪相結合,緊緊抓住刑罰變更執行以及考核獎懲、會見通訊、安排勞動崗位、調換服刑場所等容易發生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的重點環節,突出查辦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職務犯罪。2010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在刑罰執行領域共查辦職務犯罪2169人,其中縣處級以上幹部163人。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服刑期間頻繁調換監獄、兩次假立功減刑,檢察機關嚴肅查處該案背後涉嫌職務犯罪的廣東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王承魁等24人。貴州省黔西南州黃金管理局原局長蘭昭耀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弟蘭昭勇(時任該州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串通冊亨縣原政法委書記劉賢銘等人,製造虛假疾病診斷材料,編造“取保外醫”法律文書,非法將其釋放。檢察機關對蘭昭勇、劉賢銘等人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檢察機關還結合辦理的典型案件,及時開展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並向相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促進堵塞漏洞,防止權力濫用。
(二)落實人權司法保障要求,依法保護罪犯合法權益。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刑罰執行監督職責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罪犯的合法權益。各級檢察機關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尊重罪犯的人格尊嚴,依法保障罪犯的生活、學習、休息、勞動、教育、就醫等合法權益,使罪犯既感受到法律的尊嚴權威,又感受到法治文明和司法人文關懷。
第一,認真辦理控告、舉報、申訴,推動糾正冤假錯案。各級檢察機關在監管場所辦公區、監區、會見室等設立檢務公開宣傳欄,向罪犯發放權利義務告知卡、聯繫卡等,健全與罪犯定期談話、罪犯約見檢察官、投訴信件辦理、入監出監談話等制度,暢通權利救濟渠道,及時審查處理罪犯訴求。2010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罪犯控告、舉報、申訴93228件,經審查後監督糾正刑期計算錯誤3363件,糾正刑罰變更執行不當1028件,糾正原判決裁定錯誤574件。認真分析近年來糾正的冤假錯案,深刻吸取沉痛教訓,充分發揮刑罰執行監督在發現和推動糾正冤假錯案中的重要作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河子市檢察院檢察官張飈在監獄巡迴檢察時,發現因“強姦殺人”入獄的張高平不服管教、拒絕減刑,情況異常,及時調取證據材料並向上級報告,5次跨省轉遞申訴材料,退休後仍向有關司法機關積極反映情況,最終推動了“張氏叔侄強姦殺人案”再審改判。今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制定下發指導意見,要求刑罰執行監督部門切實增強防錯、糾錯的職業責任感,對長年堅持申訴、拒絕減刑及因對裁判不服而自殘的罪犯,重視調查了解原因,注意聽取其申訴,審查相關申訴材料,發現有冤假錯案可能的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依法監督糾正侵犯罪犯合法權益的監管行為,促進依法文明監管。各級檢察機關深入罪犯生活、學習、勞動現場,加強對監管活動的動態監督,防止和糾正侵犯罪犯合法權益等問題。2010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監督糾正逾時超體力勞動、體罰虐待、違法使用械具和禁閉等情形19617件,查辦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職務犯罪案件317件。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專門部署械具和禁閉使用情況專項檢察,防止和糾正使用械具和禁閉不符合規定、超過規定期限和必要限度等問題。
第三,依法保護未成年和年老病殘罪犯合法權益。未成年和年老病殘罪犯因其自身生理、心理狀況的特殊性,是人權司法保障的重點。檢察機關認真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監督落實未成年罪犯特殊保護和矯正措施。201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未成年犯管教所法律監督工作專題調研,今年4月又開展未成年罪犯分押情況專項檢察,對一些監管場所未成年罪犯與成年罪犯混管混押、“半天教育半天勞動”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及時向公安部、法務部通報情況,推動解決。派駐檢察人員還注意加強對未成年罪犯的心理疏導和幫扶教育,一些地方檢察機關與監獄、律師事務所等建立未成年罪犯法律服務中心,共同開展法律諮詢和司法救助。為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保護年老病殘罪犯合法權益,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開展年老病殘罪犯刑罰執行情況專項檢察,建議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39020名年老病殘罪犯依法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黑龍江等省市檢察機關主動協調有關部門,探索將罪犯納入社會基本醫療保障體系,促進解決罪犯看病難的問題。
今年8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執行,會同各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實施辦法,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加強對特赦工作的全程同步監督,確保不漏赦一人、不錯放一人。
(三)加強與執行機關的協作配合,共同維護監管秩序安全穩定。監管場所的安全穩定直接關係到社會大局和諧穩定。各級檢察機關在依法監督糾正違法監管活動的同時,健全與執行機關信息共享、情況通報、案件移送、聯席會議等工作機制,密切溝通、協調配合,堅定支持執行機關依法教育改造罪犯,共同營造良好的監管執法環境。
罪犯在監管場所又犯罪,特別是行兇報復、越獄脫逃,不僅嚴重影響監管秩序安全穩定,也嚴重影響人民民眾安全感。各級檢察機關認真履行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等職責,對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導查清犯罪事實、固定案件證據,依法及時提起公訴。2010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涉嫌又犯罪的罪犯11536人,其中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嚴重暴力犯罪2902人,脫逃犯罪696人,破壞監管秩序犯罪479人。河北省深州監獄罪犯王振輕越獄脫逃、黑龍江省訥河監獄罪犯王東在監獄內利用手機網路詐欺、敲詐勒索等重大案件發生後,檢察機關第一時間介入,及時對涉嫌又犯罪的罪犯提起公訴,並對涉嫌失職瀆職的8名監管民警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有的罪犯在監管場所拉幫結夥、尋釁滋事、恃強凌弱、稱王稱霸,不僅嚴重侵犯其他罪犯合法權益,也嚴重破壞監管秩序。各級檢察機關認真總結、深刻吸取“躲貓貓”事件的教訓,堅持舉一反三,與執行機關密切配合,綜合治理“牢頭獄霸”問題。對日常巡查中發現和罪犯舉報的破壞監管秩序、欺壓或打罵其他罪犯等“牢頭獄霸”苗頭,督促執行機關採取果斷措施予以制止,露頭就打。對嚴重破壞監管秩序,毆打、體罰其他罪犯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法務部開展集中整治,逐個監室排查是否存在“牢頭獄霸”現象,對排查發現的178個問題進行整改,對涉嫌又犯罪的87名“牢頭獄霸”提起公訴。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牢頭獄霸”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各級檢察機關還加強監管場所日常安全防範檢察,主動與執行機關協作,定期分析研判重大獄情和安全防範形勢,加強對重點部位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監管安全隱患和工作漏洞,依法提出檢察建議。2010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針對監管場所安全隱患問題提出檢察建議24193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會同公安部和法務部,在全國看守所、監獄開展“清查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監管”專項活動,監督執行機關加強日常安全防範。對監管場所發生的罪犯死亡事件,檢察機關第一時間派員趕赴現場,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依法獨立進行調查,並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對重大敏感、社會關注的罪犯死亡事件,由省級檢察院負責調查處理。對非正常死亡的,查清原因、分清責任,嚴肅查處失職瀆職的監管人員。
(四)強化檢察隊伍建設,著力提升刑罰執行監督水平。各級檢察機關努力適應全面依法治國新要求,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素質能力建設,刑罰執行監督能力和水平有新的提升。
第一,加強派出派駐檢察機構建設。201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召開派出派駐檢察機構建設工作會議,出台加強派駐監管場所檢察室建設的意見,對派駐檢察室的設定與管理、業務建設、隊伍建設和執法保障建設等作出全面部署。實行派駐檢察室規範化等級管理制度,每三年開展一次等級考核評定,根據其履行職責、人員配備、保障建設等情況確定相應等級,並實行動態管理。積極推進派駐檢察室與監管場所信息聯網、監控聯網,實現對刑罰執行的動態監督。探索建立巡視檢察制度,上級檢察院刑罰執行監督部門採取明察暗訪、隨機抽查等方式,對下級檢察院派出派駐檢察機構履職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加強刑罰執行監督規範化建設。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注重把司法規範化建設作為提升監督公信、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抓手,先後制定監獄檢察、監外執行檢察、臨場監督執行死刑、被監管人死亡檢察等規定,明確刑罰執行監督的司法標準、工作流程、操作程式。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開展為期一年的規範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將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作為專項整治的重點之一。各級檢察機關認真聽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各政法機關和社會各界的意見,集中查找和整改不敢監督、不規範監督等突出問題,著力提升規範監督水平。
第三,加強隊伍素質能力和紀律作風建設。各級檢察機關在刑罰執行監督部門深入開展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廣泛開展向全國模範檢察官張飈同志學習活動,弘揚“忠誠、執著、擔當、奉獻”的張飈精神。深入開展業務培訓和崗位練兵,2012年、2015年兩次舉辦全國刑罰執行監督業務競賽活動,重點提高發現和監督糾正監管違法能力、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能力、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能力。嚴肅查處檢察人員違法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違法安排會見、違法傳遞物品信件等問題,堅決防止“燈下黑”。2010年以來共查處涉嫌違紀違法的刑罰執行檢察人員69人。
二、刑罰執行監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檢察機關刑罰執行監督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仍存在不少突出問題和不足。一是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中一些不規範、不公正問題監督糾正力度不夠,與人民民眾的要求和期待還有較大差距。裁判文書送達不及時、判決前未羈押罪犯判實刑後難以順利交付執行、應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滯留看守所、社區服刑罪犯脫管漏管、財產刑執行不到位等問題在有的地方還比較突出。特別是,民眾反映強烈的“有權人”“有錢人”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尚未完全杜絕,有的罪犯及家屬動用各種社會關係,通過賄賂等手段虛假立功、頻繁減刑、違法保外就醫,嚴重影響司法公信。二是派出派駐檢察機構建設相對滯後,職能發揮不夠充分。有的派駐檢察室定位不準,重配合輕監督,角色同化、監督虛化、駐而不察。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進行監督的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還沒有建立起全國統一的減刑、假釋網上協同辦案平台。三是監督不規範的問題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有的監督隨意性大,想監督就監督、不想監督就不監督,有的提出糾正意見後不跟蹤落實。四是有的地方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監督工作重視不夠,刑罰執行檢察隊伍人員偏少、年齡老化,整體素質能力亟需提高。對這些問題,我們要高度重視,下大氣力認真整改。
三、進一步加強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打算和建議
刑罰執行是我國法治實施體系的重要內容。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強調完善刑罰執行制度,嚴格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式,健全社區矯正制度等,為做好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國檢察機關將以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報告為契機,認真貫徹中央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加強和改進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更好地維護刑罰執行公正、維護監管秩序穩定、維護罪犯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刑罰執行監督擺在重要位置來抓。堅持從全面依法治國高度,進一步轉變理念,更加重視刑罰執行監督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研究制定加強和改進刑罰執行檢察工作的意見,推動刑罰執行監督工作全面協調健康發展。主動爭取地方黨委、人大、政府支持,按照同級派駐和對等監督的原則,規範和加強派出檢察院、派駐檢察室設定,加快推進與監管場所信息聯網、監控聯網建設,加強監管安全防範檢察。深入開展刑罰執行監督理論研究,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罰執行監督制度。
(二)認真貫徹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緊緊圍繞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增強刑罰執行監督實效。準確把握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定位,加強對刑罰執行各個刑種、各個環節的監督。重點加強對刑罰變更執行的同步監督,強化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類罪犯”異地調監、計分考核、立功獎勵、病情鑑定等環節的監督,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出庭監督工作;強化對刑罰交付執行的監督,堅決糾正法律文書送達滯後、判決前未羈押罪犯判實刑後未交付執行、看守所監獄交付執行銜接脫節等問題;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推進社區矯正信息平台建設,完善社區服刑罪犯脫管漏管的發現、糾正和責任追究機制,實現社區矯正監督工作重心由定期專項檢察向常態化監督轉變;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作配合,積極開展對財產刑執行的監督。嚴肅查辦刑罰執行中的職務犯罪,嚴懲司法腐敗,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深化司法改革,規範和完善刑罰執行監督制度機制。深入貫徹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部署,健全刑罰變更執行法律監督機制。制定刑罰執行監督細則,細化監督工作程式和要求。健全與執行機關、審判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快推進減刑、假釋網上協同辦案平台建設,依靠科技手段增強透明度、提高監督質量。堅持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在抓好常態化監督基礎上,針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適時開展專項法律監督。完善類案監督機制,在加強個案監督的同時,加強對刑罰執行中普遍性問題的監督。完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主動向黨委、人大報告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制約,確保監督權依法正確行使。深化刑罰執行監督環節的檢務公開,加強對典型案例的新聞發布和宣傳,組織代表委員視察刑罰執行監督工作,自覺接受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監督。
(四)加強刑罰執行檢察隊伍建設,確保嚴格公正規範文明司法。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的要求,加強刑罰執行檢察隊伍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努力提升整體素質和專業水平。堅持以“三嚴三實”專題教育為契機,加強政治思想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結合深化司法改革,最佳化刑罰執行檢察隊伍結構,重點配強刑罰執行檢察官。制定符合刑罰執行檢察部門實際的素能標準,加強分類培訓和專題培訓,加快推進刑罰執行檢察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持之以恆加強自身反腐倡廉建設,健全定期輪崗等制度,從制度上預防和減少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監管場所發生重大問題,派駐檢察室監督不力的,不僅對嚴重失職的派駐檢察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分管領導及部門負責人也要問責。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為更好地解決刑罰執行和刑罰執行監督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我們建議:一是研究制定統一的刑罰執行法。刑罰執行有關規定散見於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看守所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有的規定較為原則,操作性不強;有的規定不明確、不統一;刑罰執行監督程式不具體、剛性不足。建議將刑罰執行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統一刑罰執行主體和標準,細化刑罰執行方式,明確刑罰執行監督的程式等。二是完善刑罰種類,增設強制社會勞動等刑罰方式。對輕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處被告人參加一定時間的社會勞動。三是減刑適用比例高,減刑後發現罪犯虛假悔改、抗拒改造甚至又犯罪也很難撤銷,建議設定減刑考驗期。同時,假釋適用比例低,不利於罪犯回歸社會,建議擴大假釋適用。四是明確派出派駐檢察機構的法律地位、編制和人員配備標準,賦予檢察機關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應有的法律效力。五是適時開展對刑罰執行及法律監督工作的執法檢查和人大代表視察活動,督促解決刑罰執行及法律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聽取和審議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既是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推動法治實施體系建設的重要體現,也是對檢察工作及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有力監督和關心支持。全國檢察機關將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本次會議的審議意見,更加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忠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進一步規範監督行為、完善監督機制、加大監督力度,不斷開創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新局面,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新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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