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無證開採的小煤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可按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主要責任者”的復函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無證開採的小煤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可按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主要責任者”的復函》在1987.07.10由最高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無證開採的小煤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可按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主要責任者”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87.07.10
  • 實施時間:1987.07.10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吉檢法〔1987〕13號文收悉。經研究,並徵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我們認為:無證開採的小煤礦從業人員亦屬於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犯罪主體所包括的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之中。如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犯罪構成,因而造成嚴重的後果的,應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