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監所檢察工作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監所檢察工作的決定》在2007.03.0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監所檢察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7.03.06
  • 實施時間:2007.03.06
為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進一步加強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法律監督,保護被監管人合法權益,現就加強和改進監所檢察工作作如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監所檢察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對監所檢察工作的領導
1.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監督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法律監督職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強化訴訟監督、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加強新形勢下監所檢察工作,對於促進監管場所依法、嚴格、文明、科學管理,保護被監管人合法權益,保障刑罰正確執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服務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切實把監所檢察工作擺到重要位置,進一步加強領導。針對一些地方存在的監所檢察工作領導體制不順、監督機制不健全、基層基礎工作薄弱等問題,研究制定加強和改進監所檢察工作的具體措施。檢察長要經常聽取監所檢察工作匯報,切實解決監所檢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每年要定期深入監所檢察工作第一線,檢查指導工作。
3.上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的領導。要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在基層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設立工作聯繫點,了解和掌握監所檢察工作的新情況,研究新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二、進一步明確監所檢察職責和重點
4.監所檢察的主要職責是:
(1)對監獄、看守所、拘役所執行刑罰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對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勞動教養機關的執法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督監外執行罪犯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7)對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對立案、偵查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8)受理被監管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
(9)承辦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5.監所檢察工作要重點開展對刑罰變更執行的監督,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監督糾正侵犯被監管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查辦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等工作。
三、積極查辦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
6.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把查辦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作為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採取有力措施,推動工作深入開展。
7.努力拓寬發現案件線索的渠道。通過設立宣傳欄、舉報信箱,個別談話,召開被監管人及其家屬座談會,加強與監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的聯繫,受理相關人員的舉報、控告等,發現職務犯罪案件線索。規範案件線索管理,嚴格按照規定分級上報備案,嚴禁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有案不辦。
8.加強監所檢察部門與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部門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中的協調與配合。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發生的屬於重大、複雜或者跨地區的職務犯罪案件,經檢察長決定可以交由反貪污賄賂或者反瀆職侵權部門辦理。對於交由反貪污賄賂或者反瀆職侵權部門辦理的,監所檢察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9.提高監所檢察部門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加強監所檢察部門辦案力量。各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要配備一名負責查辦案件工作的領導,充實相應的偵查骨幹力量。
10.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規範辦案活動,嚴格辦案紀律,確保辦案安全,提高辦案質量。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應當按照規定的範圍和程式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
11.各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要緊密結合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四、建立、完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機制
12.建立對減刑、假釋的提請、裁定活動和暫予監外執行的呈報、審批活動全過程同步監督機制。
檢察機關發現刑罰執行機關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罪犯違法提請、呈報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發現罪犯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情形,刑罰執行機關未提請、呈報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及時提出檢察建議。
13.建立羈押期限預警提示、提前告知和糾正超期羈押催辦督辦、責任追究長效機制,建立人民監督員對超期羈押案件監督制度,切實防止超期羈押案件的發生。
14.加強與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聯繫,互通信息,研究解決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發現的新問題。派駐檢察機構應當與監管場所的信息系統實行微機聯網,實現動態監督。加強事故檢察、安全防範檢察,發現監管活動中的違法情況,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15.對下列罪犯刑罰執行和監管情況進行重點監督,並逐人建立檔案:
(1)職務犯罪的罪犯;
(2)涉黑涉惡涉毒犯罪的罪犯;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侵財性犯罪的罪犯;
(4)服刑中的頑固型罪犯和危險型罪犯;
(5)從事事務性活動的罪犯;
(6)多次獲得減刑的罪犯;
(7)在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
(8)調換監管場所服刑的罪犯;
(9)其他需要重點監督的罪犯。
16.對被監管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的申訴,經審查認為原判決有錯誤可能的,移送申訴檢察部門辦理,認為申訴理由不成立的,做好息訴工作。
17.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工作中,應當建立和完善以下工作制度:
(1)監所檢察業務流程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看守所檢察、勞教檢察和監外執行檢察流程管理制度,明確監所檢察各項業務的監督程式,規範監督行為,提高監督效率和質量。
(2)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派駐檢察崗位責任制。明確派駐檢察的職責、任務和要求,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等。
(3)請示報告制度。對於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出現的重大違法問題、重大事故和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
(4)檢務公開制度。實行監所檢察職責、工作程式、辦案紀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5)工作考評制度。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的業務工作考評。根據監所檢察工作的特點,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派駐檢察機構業務工作考評辦法,省級人民檢察院制定考核細則。
五、規範派駐檢察機構建設
18.對設立的派出檢察院和在監獄、看守所、勞教所、拘役所設定的派駐檢察室,要加強管理和規範。派駐檢察人員每月派駐檢察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個工作日。
19.除直轄市外,派出檢察院一般由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派出。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派出的檢察院檢察長與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主要負責人由一人擔任,派出檢察院檢察長應當由與監管場所主要負責人相當級別的檢察官擔任。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加以理順。
派出檢察院內設機構要貫徹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體現“小機關、大派駐”的要求。根據工作需要,派出檢察院對所擔負檢察的監管場所要設定派駐檢察室,檢察室主任應當由派出檢察院副檢察長或者相當級別的檢察官擔任。
派出檢察院由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領導。派出檢察院的各項業務工作,應當由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統一管理和指導。經費保障獨立預決算或者直接撥款。
20.對於沒有設定派出檢察院的監獄、勞教所,一般由市級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室。對於看守所、拘役所,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對應的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室。派駐檢察室以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名義開展法律監督工作,並由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進行業務管理和指導。
派駐檢察室主任應當由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的負責人或者相當級別的檢察官擔任。
21.派駐檢察室實行規範化等級管理。定期開展規範化檢察室等級評定工作,一級規範化檢察室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每三年評定一次,二級、三級規範化檢察室由省級人民檢察院每兩年評定一次。對評定的規範化檢察室實行動態管理,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降低或者撤銷規範化等級。
22.將派駐檢察機構基礎建設納入檢察機關基層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科技強檢的要求為派駐檢察機構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設施和器材裝備,積極推進派駐檢察機構的“兩房”建設,解決好辦公、辦案、專業技術用房和住宿用房,認真落實派駐檢察人員的補助,為派駐檢察機構有效地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
23.常年關押人數較少的小型監管場所,可以實行巡迴檢察。對小型監獄、勞教所一般由市級人民檢察院進行巡迴檢察,對小型看守所由對應的人民檢察院進行巡迴檢察。實行巡迴檢察的,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六、加強監所檢察隊伍建設
24.加強監所檢察人員思想政治建設和執法能力建設。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引導監所檢察人員進一步增強使命感、責任感,樹立正確的執法觀,敢於監督,善於監督,積極探索法律監督的新途徑和新方法,努力做好新形勢下的監所檢察工作。
25.抓好監所檢察部門領導班子建設。選配政治立場堅定、理論素質高、工作能力強、有組織能力的人員到監所檢察部門的領導崗位。尤其要配強省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處領導班子,要選拔政治素質好、業務精通、能辦案會監督、善於協調、有開拓精神的幹部擔任監所檢察處處長。上級人民檢察院要積極與組織部門、機構編制部門溝通和協商,解決好派出檢察機構領導正職的配備問題。
26.逐步最佳化監所檢察隊伍的人員結構。把綜合素質好、協調能力強的業務骨幹充實到監所檢察部門,對不適合在監所檢察部門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整。
27.對監所檢察人員要堅持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嚴禁接受被監管人及其家屬的吃請、禮物及提供的娛樂活動,嚴禁利用職務之便為被監管人通風報信、打探案情,對於監所檢察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28.把監所檢察人員的素質教育和業務培訓納入檢察機關整體培訓計畫。針對監所檢察業務多樣性、綜合性的特點,定期對監所檢察部門及派出檢察機構的領導和業務骨幹進行培訓。為適應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的需要,對監所檢察人員定期進行偵查業務培訓。
29.實行派駐檢察人員定期交流輪換制度。省級人民檢察院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定期交流輪換制度。交流輪換工作由人民檢察院政治部門負責,監所檢察部門協助。
建立派駐檢察人員工作績效考核機制。對工作實績突出的派駐檢察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定期組織開展“優秀派駐檢察人員”評比活動。
30.重視監所檢察理論研究。積極創造條件,提供理論研究平台和載體,形成理論研究氛圍,用理論研究成果指導監所檢察工作創新發展。
加強被監管人權利保護方面的國際交流,宣傳中國檢察機關在保護被監管人權利方面的立場、觀點和所取得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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