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覆》在2006.09.1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頒布時間:2006.09.12
  • 實施時間:2006.09.12
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關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主體的請示》(陝檢研發[2005]13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利用其行使職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歸該內設機構所有或者支配,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內設機構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
此復
200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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