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承認規則

最終承認規則又稱“最終規則”。H.哈特新分析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哈特認為,每個法律制度中都必然包含著用以評價構成這一制度的諸規則的效力的標準,這個標準被稱為承認規則。在現代法律制度中,有許多不同的淵源,承認規則也就相應地比較複雜,確認法律的標準也就很多,當多個標準構成一個等級體系時,其中有一個標準應是最高的、最終的標準,即最終承認規則。它本身不存在效力問題,不是被制定或宣布的,只是表明一系列的活動,而不是一個假定。這個為別的規則提供效力的終極規則,只是一種事實。與凱爾遜的“基本規範”論不同,既不說它是假定出來的,也不論及它本身有無效力的問題。因為,假定不一定是事實。而本身有效力的東西又存在一個其效力由何而來的問題,即不再是終極的規則了。哈特的最終規則,實質上與凱爾遜的基本規範一樣,是唯心主義的杜撰,並掩蓋資產階級法的本質,在實踐上,則為法官立法、司法和行政專橫大開方便之門,反映了當代西方壟斷資產階級的利益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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