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化

最大化

每個經濟主體都要最大化某些東西,但是因為主體的不同,所要求最大化的東西不同。而最大化是指在預算約束所允許的範圍內做出一個最好的選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大化
  • 外文名:maximization
  • 適用領域:經濟學
簡介,分類介紹,效用最大化,消費者剩餘最大化,利潤最大化,產值最大化,價值最大化目標下的企業社會責任,

簡介

每個經濟主體都要最大化某些東西,但是因為主體的不同,所要求最大化的東西不同,如消費者最大化效用,企業最大化利潤等。但是每個經濟主體最大化的東西都是能給其帶來滿足的,所以依據滿足程度的不同對選擇進行排序。經濟行為中一個經濟人在面臨任何一次選擇時, 在符合法律道德並不影響他人利益的基礎上,由於自利動機驅動,會選擇自己能得到最大利益或者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情況的行為,即收益減去成本最大。或者是指一個人綜合各種因素或者在預算約束所允許的範圍內做出一個最好的選擇在數學上被稱為最大化。

分類介紹

效用最大化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運作的主題是企業和個人。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都有著自己的目標,並以明智的方式追求這一目標。個人追求的目標就是效用最大化,即在個人可支配資源的約束條件下,使個人需要和願望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企業追求的目標是利潤的最大化。這裡不對“利潤”做純經濟學的分析,而僅指把利潤定義為企業生產經營的總收入減去總費用的差額部分。利潤最大化的含義就是:如果上述的差額是正值,則越大越好;如果是負值,則越小越好。利潤最大化不過是效用最大化的變形,它突出了效用的貨幣收益方面,而忽略掉非貨幣收益方面。
效用最大化行為的觀點:通常作為經濟分析的基本假設。它並不是說任何一個市場主體的每一種經濟選擇和經濟決策行為都達到了效用最大化的目標,而是說主體的行為可以用效用最大化的觀點加以分析和預測。

消費者剩餘最大化

消費者剩餘則是一種市場選擇,而不是消費者的個人選擇。若要實現消費者剩餘最大化,就必須在效用最大化的同時加上新的約束條件:市場的壟斷程度。
顯然,談消費者剩餘最大化,就離不開市場約束,否則談消費者剩餘最大化沒有意義。比如,在完全競爭市場,消費者只要考慮效用最大化即可,不必考慮消費者剩餘最大化,因為在各種市場中,完全競爭市場的消費者剩餘就是最大的。
只有消費者處於不同的市場之中,考慮消費者剩餘是否最大才有意義。比如過去公交是完全壟斷的,那裡惡劣的服務和極差的設施使消費者無可奈何。當消費者到海外轉悠了一圈,發現加強公交經營的多元化競爭會提高服務質量,於是開始了國有企業的多元化改革。

利潤最大化

廠商從事生產或出售商品的目的是為了賺取利潤。如果總收益大於總成本,就會有剩餘,這個剩餘就是利潤。值得注意的是,這裡講的利潤,不包括正常利潤,正常利潤包括在總成本中,這裡講的利潤是指超額利潤。如果總收益等於總成本,廠商不虧不賺,只獲得正常利潤,如果總收益小於總成本,廠商便要發生虧損。
廠商從事生產或出售商品不僅要求獲取利潤,而且要求獲取最大利潤,廠商利潤最大化原則就是產量的邊際收益等於邊際成本的原則。邊際收益是最後增加一單位銷售量所增加的收益,邊際成本是最後增加一單位產量所增加的成本。如果最後增加一單位產量的邊際收益大於邊際成本,就意味著增加產量可以增加總利潤,於是廠商會繼續增加產量,以實現最大利潤目標。如果最後增加一單位產量的邊際收益小於邊際成本,那就意味著增加產量不僅不能增加利潤,反而會發生虧損,這時廠商為了實現最大利潤目標,就不會增加產量而會減少產量。只有在邊際收益等於邊際成本時,廠商的總利潤才能達到極大值。所以MR=MC成為利潤極大化的條件,這一利潤極大化條件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市場結構。

產值最大化

產值最大化是指在傳統高度集權的管理模式下,企業的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集中,企業的主要任務就是完成預定的產值指標,在完成這一指標的過程中,所要達到的生產目標。
產值最大化是計畫經濟的產物,存在許多弊端。
產值最大化曾是國營企業的生產目標,但並不是國營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這是因為產值不屬於財務的範疇,也就不可能成為財務管理的目標。
1978年我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以後,市場經濟模式逐漸確立,企業面向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開放經濟深深地喚醒了競爭者的趨利動機。同時,企業的經濟利益也得到了正常確認。國家把利潤作為考核企業經營情況的首要指標,把職工的經濟利益同企業利潤的多少緊密聯繫在一起,企業不得不關心市場、關心利潤,這使得“利潤最大化”逐漸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主要目標。“利潤最大化”目標沒有考慮資金時間價值、資金風險價值、投入與產出的關係,可能導致企業財務決策帶有短期行為等缺點。

價值最大化目標下的企業社會責任

目前,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研究者認為,企業不應該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核心或唯一目標,企業還必須承擔提高社會公益的責任,即考慮其客戶、員工、債權人、供應商、金融機構、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權益。1953年,Howard R. Bowen在其著作《商人的社會責任》(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Lhe Businessman)中提出”社會上數百個大規模企業是權力和決策的核心,這些企業的行為牽動著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商人該對社會承擔起怎樣的責任”等問題,並指出“商人有按照社會所期待的目標和價值,向有關政策靠攏、做出相應的決策、採取理想的具體行動的義務。Davis Keith( 1960)是指出社會責任和商業權力之間關係的第一人,他對於社會責任的定義是“企業家在進行決策與行動時,也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企業直接的經濟與技術利益之外的利益”。Joseph W. McGuire在1963年提出了一種新觀點:“社會責任的思想認為企業不僅具有經濟和法律的義務,而且還具有超出這些義務之上的對社會的義務”,後來他又詳細指出超出經濟和法律之上的社會義務是:企業考慮政策、社區福利、教育、員工幸福等整個社會的利益。1971年,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CED)提出CSR同心圓理論,形成了一個三層同心圓的社會責任定義。傳統的企業社會責任僅僅集中在第一圓—利益的增長,而新觀點已產生了外延,履行社會責任關係不意味著利潤的減少,相反是在企業的自我利益範圍之內。1975年,Davis和Blomslrom在《經濟與社會:環境與責任卜書中,給社會責任下了一個更為明確的定義,他們聲稱“社會責任是指決策者在促進自身利益的同時,採取措施保護和增進社會整體利益的義務”a。1979年,著名學者CarrollArchie B.給出了一個綜合性的定義,發表了“企業責任的三維概念模型”,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內社會對企業所具有的經濟、法律、道德、慈善責任的期望。Jones Thomas( 1980)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除了股東外,企業對社會中的相關團體負有法律和工會契約描述以外的責任。我國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起步較晚,理論研究並不是很多,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基本上沿襲了國外社會責任理論的思想。
在“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過程中,不乏反對的聲調,圍繞企業社會責任,學者們展開了廣泛的爭論和探討。反對者或者明確指出企業社會責任有悖於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本質,也有違企業法的傳統,這方面的代表人物有Gunness和Smith;或者將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利潤最大化目標等同起來,其中最為突出的是Friedman( 1962),他指出,在自由社會中,企業負有‘一項且僅負有一項社會責任,這就是在遊戲規則許可的限度內,傾其所能,利用其所控制的資源,從事旨在增加利潤的各種活動,或者說無欺詐地參與公開而自由的經濟競爭。
綜合以上可以看出,企業社會責任理論以對企業的核心目標或本質認識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主要的觀點。占主流地位的觀點認為,企業不應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核心或唯一目標,它還必須考慮其客戶、員工、債權人、供應商、金融機構、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的本質就是追求利潤最大化,企業不應承擔除此之外的責任。前一種觀點迎合了社會發展對企業期望的變化,認為企業是追求利益多元化的主體,但卻有否定或弱化資本逐利本質的傾向,特別是‘企業公民”概念及‘企業公民”運動過度人格化了企業。企業應承擔社會責任雖已經得到廣泛的認同,但是這種多元化的目標有悖於資本逐利的本質,也會使企業難以形成清晰的目標,影響企業戰略的制定。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權保障日益加強,企業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也日益顯現和嚴重,所以一味地追逐利潤最大化顯然也是有違歷史發展趨勢的。當然,也有一些學者對企業本質問題避而不談,僅關注企業應如何承擔社會責任。
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企業所處環境的物質豐富程度、環境承載能力、居民人權意識、工商業在社會中的地位、政府通過法律法規對企業的約束程度以及企業所處的市場競爭激烈程度等因素都有所不同。總體來看,企業提供的產品越來越豐富,而且有些產品已是買方市場:全球整體資源逐步耗竭,環境承載能力日趨惡化;居民人權意識日益增強;法律對企業的要求則越來越多;NGO的社會影響力越來越大;企業在社會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高。這些趨勢使得企業在追求價值最大化時不得不根據其外部環境的變化在實現策略上不斷進行調整。否則,企業價值增值將受到巨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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