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譚龍

曾譚龍,東莞清溪鎮清溪醫院原院長。

東莞清溪鎮清溪醫院行賄受賄案已一審審結,包括院長在內的醫院3人和行賄人被判刑;院長曾譚龍獲刑3年3個月,389萬餘巨額不明財產被追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曾譚龍
  • 執業地點:東莞清溪鎮清溪醫院
人物事件
醫院設立賬外“小金庫”
1995年,經曾譚龍決定,清溪醫院設立了賬外小金庫。1999年4月至12月期間,經曾譚龍同意,醫院財務人員先後將河源市某醫藥公司等三家藥品供應商給予的10筆總計402480.86元回扣,存入該賬外小金庫。
2000年底,曾譚龍、吳仁虎共同負責與時任康發公司副經理的葉志剛商談購買美國產螺旋CT機一事。期間,葉提出給予曾、吳2人20萬元回扣。隨後,曾譚龍與吳仁虎二人代表醫院與康發公司簽訂了價值450萬元的買賣契約。貨到付款後,葉志剛從康發公司獲得推銷提成50萬元,分三次將20萬元回扣送給曾譚龍和吳仁虎,曾、吳二人平分各得10萬元。1999年至2002年間,曾譚龍還利用職務之便,在清溪醫院向東莞市某醫藥公司採購藥品過程中,多次收受該藥品供應商回扣款共5萬元,歸個人所有。
389萬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截至2006年4月,曾譚龍個人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389萬多元,曾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清溪醫院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10萬元;曾譚龍犯單位受賄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3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吳仁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黃蘭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葉志剛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追繳清溪醫院、曾譚龍、吳仁虎、黃蘭開全部受賄違法所得,追繳曾譚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違法所得389975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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