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列四章,二十八條(含附則),特為提高書刊印刷產品質量,明確產品質量責任,加強對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往市場,維護讀者利益,進一步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而制定。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書刊印製、出版、發行單位,必須按照該辦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1992年11月20日
  • 發文單位:新聞出版署
  • 類型:政府檔案
總則,質量管理責任,質量監督檢測,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書刊印刷產品質量,明確產品質量責任,加強對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往市場,維護讀者利益,進一步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書刊印製、出版、發行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三條 書刊印刷產品質量是指書刊產品滿足有關質量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契約規定和要求的特徵和特徵總和。書刊印刷產品質量按產品設計、原輔材料、加工工藝、產品外觀、牢固程度等進行評價。
書刊印刷產品質量責任,是指書刊印刷產品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規定要求或不符合有關質量法規、契約所標明的質量指標,應承擔的經濟的、法律的責任。
第四條 書刊印製、出版、發行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不合格的原輔材料、半成品不得投入生產;
(2)不合格的書刊印刷產品不得出廠和銷售;
(3)不得印製、銷售反動、淫穢及其他屬於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印製、銷售非法出版物。
第五條 書刊印製、出版、發行單位要加快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步伐,認真貫徹《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國家標準,積極制訂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用於內部控制的質量標準,並嚴格按質量標準生產,按質量標準檢驗。
第六條 各級新聞出版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書刊產品質量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質量管理機構;要指導、協調好書刊印製、出版、發行單位的質量工作,監督各單位堅持"質量第一、讀者至上"的方針,保證產品質量並承擔質量責任;要制訂獎優政策,積極宣傳、表彰質量管理好的企業和優質產品,及時公布經檢測的書刊質量信息;對造成產品質量事故者,進行教育,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質量管理責任

第七條 加強全過程質量管理,從原稿整理、裝幀設計,材料供應,印前處理,印刷,印後加工,檢驗,儲運,銷售到售後服務等每一個環節都要有質量管理制度,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實行嚴格的質量責任制和質量否決權。
第八條 書稿、校樣和產品的質量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法規和質量標準,委印和承印雙方應以契約的形式簽訂。委印和承印雙方對書稿和校樣要有質量交接手續,對付印、付型(版)的清樣要有委印單位負責人簽字,承印單位不準對書稿和付印樣擅自改動。
第九條 承印單位必須保證產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以及契約規定的要求,建立嚴格的質量責任制和監督考核制度,建立能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質量體系,特別要加強對關鍵工序和質量不穩定的工序的質量控制,嚴格執行各項質量標準和質量檔案。
第十條 承印單位要加強成品、半成品質量檢驗工作,建立自檢、互檢和專職人員檢驗相結合的檢驗制度。建立健全企業的質量檢驗機構,配備能堅持原則、辦事公正、具有一定印製工藝和技術水平的質量檢驗人員,嚴把質量關,對重大質量事故,必須及時通報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謾罵、毆打、實施報復、打擊堅持原則的質量檢驗人員的行為,也應通報,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承印單位要加強管理基礎、技術基礎工作和現場管理工作,建立起良好的生產環境和文明的生產秩序,儘快使生產現場達到環境整潔、紀律嚴明、設備完好、物流有序、信息準確的基本要求,保證生產產品的質量。
第十二條 承印單位要主動聽取委印單位、書店和讀者對產品質量的意見,主動接受有關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機構的抽查檢測,及時處理質量問題,不斷改進質量工作。
第十三條 發行、委印單位應對承印單位送交的書刊進行質量驗收檢驗,不許接收、發行不合格產品,發現有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書刊,有權退回印製單位;反之,發行、出版單位應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承儲、承運部門在書刊產品入庫儲存或出庫時,應嚴格執行交接驗收制度,明確質量責任。對包裝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應予拒收。確屬儲存、運輸、裝卸原因造成產品破損,儲運部門應承擔責任,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產品出廠後,對出現的產品質量故障,分清責任,實行"三包"(包退、包換、包賠),並做到迅速及時,取得用戶和讀者的諒解。其中,屬於書刊內容、設計、編校等質量問題由出版單位負責,屬於印製質量問題由印製單位負責,屬於發行過程的損壞由發行單位負責。

質量監督檢測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各級質量監督檢測機構,形成網路。尚未建立省(自治區、直轄市)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的,要儘快建立並開展工作。新聞出版署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要統一協調、統一質量標準、互有分工、互相配合,共同承擔對全國生產和流通領域的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測等工作。
第十七條 新聞出版署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業務上同時接受國家技術監督部門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承擔書刊印刷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測及產品質量的等級鑑別,受理有關質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測;
(2)指導和協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並與地方質量監督檢測站共同協作,密切配合,以加強對印刷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測工作;
(3)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推廣統一的檢測方法,協助做好檢測儀器的檢驗、校正等工作;
(4)承擔印刷紙張、油墨、版材等原材料的質量分析、檢測工作。協助相關行業制訂標準;
(5)承擔有關印刷產品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協助印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宣傳、貫徹印刷標準和有關法規;
(6)組織宣傳質量監督和質量管理經驗,為印刷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及工藝水平,做好指導、諮詢和服務工作;
(7)開展提高印刷產品質量的工藝分析和研究工作,逐步將目測等檢驗方法轉為用儀器檢測和目測結合評價印刷品。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業務上接受新聞出版署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的指導,並接受當地技術監督部門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和對有爭議的產品質量糾紛進行調解和仲裁檢測;
(2)組織力量對產品的生產、儲運和銷售等環節進行日常監督抽查,並定期公布抽查結果;
(3)承擔新產品檢測和產品例行試驗委託任務;
(4)為制訂、修訂產品質量標準提供諮詢;
(5)使用必備的儀器測量書刊印刷品質量,逐步實現數據化、規範化,並據此指導企業的生產,實現產品質量的科學管理;
(6)培訓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凡經新聞出版署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抽檢成品合格率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企業主管部門和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要採取嚴格的整改和處罰措施,具體有以下辦法:
(1)對抽檢成品合格率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進行通報批評,問題嚴重的,要發"黃牌"警告,有關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或企業主管部門)應按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程度,實施邊生產邊整改、限產整改或停產整改等方式,限期完成整改任務。
(2)企業整改後,應進行突擊性複查,複查成品合格率仍達不到規定標準者,要吊銷書報刊印刷許可證。
(3)對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不具備書刊印製條件,基礎管理差,不能保證書刊產品印製質量的企業,要吊銷書刊印製許可證。
(5)對假冒、偽造出版社、印刷廠的書刊印刷產品,按非法出版印刷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條 新聞出版署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對書刊印刷廠、書店等單位進行質量抽檢時,有關單位要積極配合,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質量抽檢。
第二十一條 新聞出版署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是有權威的檢測機構,在執行質量監督檢測時要堅持公正性、科學性和"質量第一"的原則,若其工作人員和檢測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偽造檢測結果的,或玩忽職守、延誤檢測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優質書刊產品分為部級優質產品(以下簡稱部優產品)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優質產品(以下簡稱省優產品)。
第二十三條 省優產品的產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進行檢測,提供檢測數據,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組織專家進行認定。
第二十四條 部優產品從省優產品中產生。需要作部優產品認定的省優產品,須先送新聞出版署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進行檢測(部隊系統送至全軍印協上報軍隊質量監督檢測中心進行檢測),提供檢測數據,再由新聞出版署組織專家進行認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級企業和國家級定點企業每年應有一種以上部優產品,省級定點企業每年應有一種以上省優產品。對未完成優質品指標的,要限期整改,連續兩年未完成優質品指標的,由新聞出版署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取消相應的定點資格。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各地新聞出版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情況,制訂工作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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