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暴動越獄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分子,以有組織或者聚眾的形式集體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越獄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有組織或者聚眾的形式集體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越獄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分子,包括已決犯和未決犯;主觀方面是故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暴動越獄罪
- 內涵:犯罪分子強行越獄的行為
- 客體: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
- 犯罪主體:被關押的犯罪分子
- 主觀方面:故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暴動越獄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分子,以有組織或者聚眾的形式集體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越獄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有組織或者聚眾的形式集體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越獄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分子,包括已決犯和未決犯;主觀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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