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內亂罪

暴動內亂罪是行為人以暴動的方法犯普通內亂罪的犯罪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內亂罪的一種。

主要特徵是:(1)本罪的行為主體是任何人,不以本國人為限。因暴動必須為多數人共犯,故本罪的行為主體之間成立必要共犯關係。(2)本罪的行為乃是以暴動而實施內亂行為。所謂暴動,是指多數人協力實施強暴協迫,使地方人心陷於不安的行為。(3)本罪的主觀不法要素,與普通內亂罪相同。本罪的預備犯和陰謀犯,沒有處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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