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行為治療目標說

暴力行為治療目標說是指美國學者D.萊斯特1978年提出的關於對暴力行為犯罪人進行治療的學說。認為對反社會變態人格者及其他攻擊行為的犯罪人進行行為治療的目標可分為五個方面:(1)訓練他們在感到自己將失去控制時,隨時找心理學家或心理治療者幫助解決,而不耽擱,以鞏固已取得的成績。(2)訓練他們在發脾氣時,儘可能用語言表達自己的感情變化,而不使用暴力行為。明白暴力行為可能會毀壞自身。

(3)教導他們在實施衝動性暴力行為之前,認真考慮後果。(4)教育他們充分認識自己的感情變化,特別是對發怒情緒的變化,掌握其變化和控制的規律,而非簡單地去體驗這種情緒或聽任其支配自己的行為。(5)幫助他們尋找或發現經常引起攻擊行為的原因、對象、導火線等,針對不同對象和因素,做細緻的工作。D.萊斯特將被害人也納入行為治療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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