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共和國憲法

智利共和國憲法是1980年9月11日全民投票通過,1981年3月11日正式生效。共有14章120條,另有29條臨時條款。憲法生效後有一個為期8年的過渡階段:1989年起恢複議會和政黨活動,總統由議會選舉產生;1997年才由普選選舉總統。憲法規定,智利為民主共和國,主權屬於國民,其權力由人民通過公民投票和定期選舉及憲法規定的部門行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國家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總統行使行政權,任期8年,不得連任。議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行使立法權和憲法規定的其他權力。議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參議員任期8年,部分由選舉產生,部分由總統任命。所有擔任過總統的人均為終身參議員。眾議員由選舉產生,任期4年。國家設立最髙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政府。同時設立憲法法庭,負責違憲審査和憲法監督。選舉評定法庭,負責總統、參議院和眾議院議員選舉的總計票,並對選舉進行監督。最高法院和抗訴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根據共和國總統的倡議或議員的提議可以對憲法進行修改。修改憲法的法令需要經參、眾兩院各自出席會議者的3/5多數票通過,方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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