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城市規劃區內危舊房屋修繕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規範市城市規劃區內危舊房屋修繕行為,提高居民住房質量,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在景德鎮市城市規劃區內實行危舊房屋修繕管理辦法(試行)。對市城市規劃區內已建成的危舊住房(含農民居住房),在不超出原有面積,保持原有層數、結構、總高度,利用原同類材料且房屋外形保持原狀的前提下進行維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市城市規劃區內危舊房屋修繕管理辦法(試行)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發布時間:2012-11-04
景德鎮市城市規劃區內危舊房屋修繕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市城市規劃區內危舊房屋修繕行為,提高居民住房質量,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景德鎮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危舊房屋修繕是指對市城市規劃區內已建成的危舊住房(含農民居住房),在不超出原有面積,保持原有層數、結構、總高度,利用原同類材料且房屋外形保持原狀的前提下進行維護的行為。嚴格保護老建築、風貌建築和文物建築等歷史文化遺存,對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房屋,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
第二章修繕的條件
第三條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屬A、B、C級危房或因年久失修、自然災害等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修繕,嚴禁擅自改建、擴建或重建。
(一)屋面漏雨的;
(二)門窗整修(更換)、設施(包括上水、下水、通風等)及管線需拆換、改裝;
(三)地面起砂、空鼓、開裂嚴重需修補或重做以及室內外牆、頂棚抹灰空鼓、剝落,需重抹的;
(四)外牆開裂和外鼓嚴重需修補或重做的;
(五)屋頂需加隔熱層的(不能超過1.2米);
(六)其他不改變房屋原有結構、層數、總高度、基本原狀需要修繕的情形。
第四條有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得進行修繕:
(一)超過批准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二)已列入或近期即將列入市、縣級政府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房屋;
(三)其他不得進行修繕的情形。
火燒房、水毀房、D類危房按本辦法第九條處理。
第三章修繕的程式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修繕情形,房屋所有人或取得房屋所有人書面同意的使用人(以下簡稱修繕人)在徵得四鄰的書面同意後按以下程式進行申報。
(一)到居住地居(村)委會遞交書面申請書,居(村)委會在修繕房屋所在地公示5天。無異議的,經居(村)委會簽署意見後,報街道(鄉、鎮)。
(二)街道(鄉、鎮)收到居(村)委會簽署同意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會同所在地的區城管行政執法分局(昌江區範圍內同時會同區建設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對房屋進行現場查驗,並出具審查意見。
第六條修繕人憑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的相關證明、反映房屋現狀的內、外部照片和同意修繕的意見等材料,提出擬修繕項目一式五份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和市規劃局聯合審批。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和市規劃局聯合審批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七條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和市規劃局聯合審批同意修繕的,修繕申報材料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和市規劃局各留存一份,由修繕人交一份到所在地的市城管行政執法分局備案,一份交所在地的居(村)委會,居(村)委會將修繕項目在擬修繕的房屋旁公示3天后,餘下的一份由修繕人實施修繕使用。
第八條對以下房屋的修繕,市規劃局應當會同市文物局進行審批。修繕過程中應當接受市文物局的監督、指導,應當運用原結構、原材料、原工藝,並應當注重與街道立面、古樹、院牆等周邊環境風貌相協調。
(一)北至觀音閣,西臨昌江河,南至小港嘴,東至馬鞍山範圍內的房屋;
(二)昌江及其沿岸景觀視線走廊範圍內的房屋;
(三)湖田古窯遺址保護區範圍內的房屋;
(四)楓樹山陶瓷古建築保護區範圍內的房屋;
(五)已公布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重要歷史建築、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的房屋;
(六)具有文物價值的古窯址、古井、石刻、古柵門的房屋;
(七)地下文物埋藏區範圍內的房屋;
(八)三閭廟、彭家弄、葡萄架、富強上弄、陳家弄、劉家弄六個歷史文化街區範圍內的房屋;
(九)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房屋。
第九條屬於火燒房、水毀房、D類危房的由政府組織遷出,土地、房屋依法進行補償後,市土地主管部門進行土地收儲。
政府組織遷出的住戶符合廉租房申請條件的,優先解決廉租房,符合經濟適用房、公租房申請條件的,優先解決經濟適用房、公租房。
政府組織遷出的住戶符合農民建房條件的,可以按《景德鎮市農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修繕項目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不得影響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和管線工程的安全和使用,不得妨礙相鄰房屋的採光、通風、排水和相鄰居民的正常通行等相鄰權。
第十一條修繕人在進行房屋修繕時,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修繕項目內容進行,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施工,並保證工程施工安全和質量安全。市建築質監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房屋修繕項目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房屋修繕應在市規劃局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超過3個月未完工的,需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重新審查同意後才能進行修繕。
第十三條區城管行政執法分局會同街道(鄉、鎮)、居(村)委會根據報備的修繕項目和房屋原狀照片,對房屋修繕進行監督檢查。區城管行政執法分局對修繕完工的房屋要進行拍照存檔,建立房屋修繕管理檔案,必要時邀請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市規劃局、市文物局參加聯合驗收。
第十四條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修繕的修繕人屬低保特困戶的,區政府(管委會)應按照相關政策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局、市文物局等單位及所在的縣、區(管委會)、街道(鄉、鎮)、村(居)委會要加大監督力度,依法制止並嚴格查處假借修繕進行改建、擴建等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築的行為。
第五章罰則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修繕或違規擅自修繕的,由市城管行政執法(分)局依法責令停止修繕,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在房屋修繕審批管理中,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證明、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黨組織或紀檢、監察機關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樂平市、浮梁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市城管行政執法局應當會同市規劃局按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操作和監管細則。市國土資源局應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製定具體的補償和收儲細則。
第二十條商品房的修繕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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