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魯士1854年教育法

普魯士1854年教育法是普魯士關於師範教育和初等教育的法規。普魯士宗教和教育部 1854年 10 月頒布。腓特烈·威廉四世統治時期由斯帖爾起草。包括福音師範學校、師範預備學校、單級初等學校三種規程。其中對師範學校的課程與組織作出明確規定,並要求須按政府規定的課程和教法施教。規定加強宗教教育,將《教義問答》、《聖經》和《讚美詩》作為教學的主要內容。

除所規定的普通讀寫和簡單算術等教材外,凡未經特準的學科,如歷史、地理、博物學和自然科學等一律不得在初等學校擅自講授。所有學校的教學均需遵守信仰上帝、效忠王朝的原則。旨在將當時反動的宗教政治加以法律條文化,以抵制“全面教育”思潮,並根據宗教改革時期新教所規定的必要基礎教材,嚴格控制師資培訓學校及初等學校。這一法規的實施使普魯士的初等教育倒退, 並始終影響普魯士 1871 年前的師範教育和初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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