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魯士邦法

普魯士邦法,也稱《普魯士地方法》。是國王腓特烈·威廉二世(1786—1797在位)為統一全德國的法律而制定。以羅馬法和各種地方法為基礎,吸取某些自然法思想而編成。是各種實體法的彙編。共兩編,43章,19000餘條。上編為私法,分人、債、物權各章,下編包括親屬法、商法(票據、保險、海商)及公法(憲法、行政法、刑法、警察法等)。

內容極為廣泛。一方面確認君主專制、農奴制、警察國家、貴族特權,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如近代所有權和契約等資產階級民法的概念。是封建法向近代法過渡的法律。1850年普魯士王國頒布的欽定憲法。根據1848年12月5日頒布的憲法重新審查修訂後編成。全文共119條。規定普魯士為君主國,國王不僅享有全部行政權,而且擁有立法權,國王的人身“神聖不可侵犯”。國會由兩院組成,上院由國王任命的終身或世襲的議員組成;下院議員選舉產生,選舉權僅為有產者享有,從而保證了容克貴族和大資產階級在下院中的絕對優勢。在司法權方面規定實行“司法獨立”和法官“終身”制,但判決須以國王的名義宣告和執行,法官由國王或以國王的名義任命。此外,憲法還規定了“民主”、“自由”等權利,但又授權國王在起義或戰爭時可以廢止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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