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誣告罪

普通誣告罪是指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吿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偽證及誣告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任何人均可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2)本罪的行為為誣告,即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其一,誣告必須向該管公務員提出。該管公務員指有權接受申告並開始刑事訴訟程式或行政懲戒程式的公務員。其二,誣告的內容必須是虛構的,即行為人向該管公務員通告的內容必須是虛構的犯罪事實或捏造的應懲戒事實。

其三,誣告的對象必須是在法律上能負刑事責任或懲戒責任的人,而且行為人向該管公務員做虛偽內容的申告時,必須指明其所誣吿的人,或者雖不指名道姓,但在客觀上可以推定其所誣告的人系某人。其四,誣告行為必須使被誣告者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危險。行為人只要具備本罪的主觀不法要素,向該管公務員作虛偽的申告,不須有結果發生,誣吿行為即構成既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不法意圖,明知所申告的內容是虛構的事實而故意實施本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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