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市市區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普寧市市區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是普寧市市環衛局2002年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寧市市區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 性質:地方性條規
  • 執行機構:普寧市市環衛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普寧市市區環境衛生管理,營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據原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以及《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普寧市區規劃範圍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區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和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建設局是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建設局委託市城鎮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環衛局)負責市區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公安、工商、城建、交通、公路、房管、衛生、環保、宣傳、文化、市場物業等部門和市區規劃範圍內的相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同搞好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新聞媒體和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市環衛局加強對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增強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設定有關城市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欄目。
第六條市區環境衛生建設專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建設計畫。專業規劃由市環衛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第七條市環衛局應當建立環境衛生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均可以向市環衛局舉報。市環衛局應當依法對被舉報的行為進行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予以答覆。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對城市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九條城市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十條城市的公共廁所、垃圾收集中轉站、環境衛生專用車輛(船舶)場站、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場(廠)、廢棄物收集容器(工具)、環衛業務用房和工作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
第十一條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新(擴)建大型集貿市場、游(娛)樂場所和大型公用建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建設專業規劃和有關標準,分別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中轉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總概算。
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建設、使用,由市環衛局審核把關。
第十二條市環衛局應當參與前條所指的環境衛生設施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市環衛局應當會同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環衛設施規劃,並將其納入環境衛生建設專業規劃,同時控制好用地,未經市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意更改。
現有大中型商店(場)、市場、飯店、旅遊景點、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配套建設對外開放使用的公共廁所。
第十四條市環衛局應當不定期對城市公共廁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拆遷方案,報市環衛局批准後實施。重建環境衛生設施的費用由提出拆遷的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理,由市環衛局統一實施監督管理。
企業、單位和居民的生活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
第十七條城市的環境衛生實行衛生責任區域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責任人應當保持責任區域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雜草,無蚊蠅孳生地。
環境衛生責任界定不清的,由市環衛局確定。
第十八條凡從事市區城市垃圾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市環衛局核准後,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證照: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條件的場所;
(二)有相應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處置)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等工作的設備、設施;
(三)有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四)有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城市垃圾運輸車輛由市環衛局核發準運證後,方可運輸城市垃圾。
第二十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廠)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和技術標準。
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理垃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生活垃圾衛生填埋的規定進行處理,逐步實現垃圾處理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市環衛局應當不定期進行檢查。
城市垃圾處理場(廠)對進場(廠)的垃圾實行有償處理,其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審定。
第二十一條城市的風景旅遊點、汽車站等公共場所,城市街道兩旁以及人員流動密集地段的公共廁所,管理責任單位應負責設定明顯標誌。
第二十二條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紙屑、菸頭和動物屍體等廢棄物;不得從高空、建(構)築物向外擲物、潑水;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清洗業務。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水域的環境衛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拋棄、傾倒廢棄物。
第二十四條科研單位、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場)、生物製品廠等產生帶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應當先進行無害化處理,並使用專用容器和專用設施運輸,由專業單位作專門的處理,不得將其混入生活垃圾處理。
第二十五條栽培、整修臨街樹木、綠籬、花壇(圃)、草坪及進行市政道路修整等作業留下的枝葉、渣土等垃圾,作業者應當負責即時清除。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道路行駛的車輛運輸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漿、垃圾、糞便等散體物料、液體、廢棄物,應當採取密閉、覆蓋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需穿行市區運輸沙、石、泥、灰的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路線和有關規定行駛。
第二十七條城市的工程施工及裝修裝飾現場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渣土限時清運,保持整潔;
(二)駛離工地的車輛清洗乾淨;
(三)工程竣工後,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施工單位在竣工後驗收前,應當修復因施工損壞的有關設施,並把垃圾清除乾淨,把污染的道路清掃整潔。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時交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和衛生清潔費,收費標準按市物價局檔案規定執行。
第三章:建築工程垃圾渣土處置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區建築工程垃圾渣土的處置,實行統一排放、統一管理、部門協調、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三十條市環衛局負責市區建設、鋪設、修繕工程項目產生的垃圾渣土統一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和個人需要排放或受納建築廢棄物的,應當在排放或者受納前到市環衛局申領排放證或受納證。
第三十二條運載建築垃圾的車輛經市環衛局審驗後,發給準運證,方可營運。
第三十三條從事建築垃圾渣土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必須將建築垃圾渣土運往經市環衛局規定的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任意傾倒。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凡有違反市區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市環衛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普寧市城區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普府【2002】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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