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縣人大常委會

普定縣人大常委會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關於全省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黔黨發【2001】13號)和《中共安順市委、安順市人民政府關於普定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市發【2001】18號)精神,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參照省、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機構改革方案,結合我縣實際,確定普定縣人大常委會機關機構改革方案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定縣人大常委會
  • 性質:非盈利
  • 屬性:事業單位
  • 地址:普定縣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普定縣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指導鄉(鎮)人大工作;
(八)撤銷縣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縣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十)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主任、局長的任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廳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二)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所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三)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完成縣委和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依照法律規定和工作需要,縣人大常委會機關設3個工作委員會和1個正科級辦事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文秘、會務、綜合協調、調查研究、檔案收發、檔案管理、機要保密、機關治安、信訪接待、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草擬常委會工作報告、總結和決議決定;辦理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2、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
對口聯繫縣政府工業、交通、發展計畫、經濟貿易、統計、城鄉建設、環保、農業、林業、水電、鄉企、國土、礦產、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工作;審查並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初審意見;在常委會領導下,對經濟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對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經濟法律法規的實施等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初審意見;審查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政府的決定、命令、指示並提出報告;督促有關部門辦理反饋常委會審議有關經濟方面的情況;辦理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3、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
對口聯繫縣政府教育、文化廣電、衛生、計生、體
育、科技等部門的工作;在常委會領導下,對科教文衛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提出建議;審查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政府的決定、命令、指示並提出建議;督促有關部門辦理反饋常委會審議有關教科文衛工作方面的情況;辦理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其他事項。
4、代表民族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
聯絡各級人民代表,指導代表小組活動,提出代表視察的建議、意見,制定視察方案,指導代表選舉和罷免,聯絡指導鄉鎮人大工作。
對口聯繫縣法院、檢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司法、監察、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民政、民族等部門的工作,聯絡工、青、婦的工作。
在常委會領導下,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內務司法、民族問題和加強民族團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議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有關質詢案,並提出建議;督促有關部門辦理反饋常委會審議內務司法民族工作方面的情況,辦理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縣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編制16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5名。其中:常委會主任1名,副主任5名;正副委室主任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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