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特惠稅制度

普及特惠稅制度,進口貨同等待遇,也就是向所有其他世貿成員收取劃一關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及特惠稅制度
  • 外文名: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 類型:關稅制度
  • 實施情況:大部分已發展國家都遵守
普及特惠稅制度豁免世貿成員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讓已發展成員減收來自發展中地區的進口貨關稅,但不向已發展地區減收關稅。1960年代,有關制度的構思在聯合國貿易及發展委員會中廣泛討論。當時的開發中國家指出,最惠國待遇未能加快已發展成員減低以至取消關稅的步伐,以使發展中地區受惠。1971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採納聯合國貿易及發展委員會的建議,在最惠國待遇原則中加入兩條豁免條款,針對發展中地區的產品。該兩條豁免條款有效期為10年。到1979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根據授權條款確立最惠國待遇原則中的永久豁免措施。這豁免措施容許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締約國(相當於現時的世貿成員)針對其他國家設立貿易特惠稅制,但這些稅制對於各受惠國必須是“普及、非歧視及非互惠的”,不能優待某幾個友好國家。
實施情況
大部分已發展國家都遵守義務,制定“普及”的特惠稅制度,向眾多開發中國家減收關稅,通常包括所有非經合組織的成員國。當然,每一個普及特惠稅制都施加了某些限制。例如,美國加入某些條件,將某些國家排除在普及特惠稅制度外,如列入美國國務院的支持恐怖主義國家名單(利比亞等),和不尊重美國的智慧財產權法的國家。
但更重要的是,普及特惠稅制度往往未能在產品方面做到“普及”。換言之,這些普及特惠稅制度沒有覆蓋大部分產品,起碼大部分開發中國家的主要出口產品都未能受惠;而這是故意的。在美國和其他已發展國家,國內生產商的產品,如紡織品皮革製品、陶瓷玻璃鋼鐵,長期以來聲稱他們無法與大量進口競爭。因此,這些產品已被明確排除在美國和其他國家的普及特惠稅制度範圍外。這些被排除的產品恰恰是大多數開發中國家有能力出口的產品。(大多數開發中國家不能有效地產生如汽車或通信衛星等產品,但他們可以造鞋。)
普及特惠稅制度有其局限,但不能因此判斷它未能使開發中國家受惠。情況是一些開發中國家受惠很大,但也有開發中國家受惠不多。具體而言,普及特惠稅制度推出以來,對“較發達”的發展中地區較有裨益,如巴西印度,以及“亞洲四小龍”等如台灣香港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等,卻幾乎沒有幫助到世界上最不發達的國家,如海地尼泊爾與大多數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 。
值得注意的是,在過去十年中,一個影響到開發中國家的歷史性變化在世貿內發生。這就是世貿的規則已經擴大到包括紡織品和農產品。自關稅暨貿易總協定開始以來,紡織品和農產品被排除在貿易規定的覆蓋範圍之外,因為這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主要推動者、美國和歐洲十分敏感。但是現在,情況發生了變化。根據新的世貿組織規則,許多紡織品的關稅和配額已經取消,貿易自由化政策也正在複雜的農產品開放問題上相繼出現。紡織品和農產品-尤其是加工農產品,如麵粉(而不是小麥)-是世界上許多最不已開發國家較具競爭力和較能賺取外匯的主要產品,這些在世貿組織中發生的變化可能有朝一日消除了普及特惠稅制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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