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斯盛

晏斯盛

晏斯盛(1689-1752),清朝官吏。康熙五十九年,舉鄉試第一。六十年,成進士,改庶吉士雍正元年,授檢討。五年,考選山西道御史。鑲紅旗巡役,以斯盛從騎驚突,拘辱之。斯盛以聞,命治罪。疏言:“各州縣立社倉,原以通濟豐歉。貧民借谷,石收息十升。如遇歉,當不取其息。”從之。九年,督貴州學政。遷鴻臚寺少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晏斯盛
  • 逝世於:1752
  • 朝代:清朝
  • :虞際
  • :一齋
  • 祖籍:江西新喻(今上高縣蒙山滸江)人
人物經歷,主要著作,晏斯盛詩,

人物經歷

乾隆元年,擢安徽布政使。奏言:“各省水旱災,督撫題報,應即遴員發倉谷治賑,仍於四十五日限內題明應否加賑。其當免錢糧,將丁銀統入地糧覈算,限兩月題報。或分年帶徵,或按分蠲免,請旨遵行。”三年,疏言:“安徽被災州縣,倉儲不敷賑糶,請留未被災州縣漕米備賑。”四年,奏言:“江北向多游食之人,每遇歉歲,輕去其鄉。惟寓賑於工,人必爭趨。鳳陽、潁州以睢水為經,廬州以巢湖為緯,六安、滁、泗舊有堤堰,請援淮、揚水利例,動帑修濬。”皆從之。
七年,擢山東巡撫。山東有老瓜賊,巡撫朱定元令汛兵巡大道。斯盛疏言:“賊情狡犭會,大道巡嚴,必潛移僻路;或假僧道技流,伏匿村落。應令州縣督佐雜分地巡察。”又奏:“邪教惑民,莫如創立教會,陽修善事。此倡彼和,日傳日廣,大為風教之害。盡法深求,株連蔓延,恐生事端。請將創教授徒,為首者如法捕治,被誘者薄懲,出首者免究。”上從其請。尋以萊州被水,請暫禁米出海。上諭曰:“此不過屬吏為一郡一邑之說,汝等封疆大吏,不可存遏糶之心。若無米可販,百姓自不運,何待汝等禁乎?”又言兗、沂等府州被水,而江南饑民復至,疏請無災州縣留養限五百人,有災州縣限二三百人,上命實力料理。八年,調湖北巡撫。
九年,遷戶部侍郎,仍留任。斯盛究心民事,屢陳救濟民食諸疏,以社倉保甲相為經緯,因言:“周禮族師、遂人之法,稽其實則井田為之經。蓋就相生相養之地,而行政教法令於其中。是以習其事而不覺,久於其道而不變。周衰,管子作軌里連鄉,小治而未大效。秦、漢、隋、唐,龐雜無紀。宋熙寧中,編閭里之戶為保甲,事本近古,然亦第相保相受,而未得其相生相養之經。臣前奏推廣社倉之法,請按堡設倉,使人有所恃,安土重遷,保甲聯比,相為經緯。顧欲各堡一倉,倉積穀三千,一時既有難行;而入谷之數,則變通於額賦之中,別分本折,稍覺紛更。雖然,社倉保甲,原有相通之理,亦有兼及之勢。求備誠難,試行或易。加意倉儲,既慮貴糶妨民,停止採買,又慮積貯無資。詳加酌劑,擬請停戶部捐銀之例,令各省捐監於本地交納本色,以本地之谷實本地之倉,備本地之用。不採買而倉儲自充,誠為兼濟之道。竊謂常平之積便於城,未甚便於鄉。城積多,則責之也專,而無能之吏或以為累;鄉積多,則守之者眾,而當社之民可以分勞。且社倉未有實際,以倉費無所出也。名有社倉,而倉不在社,社實無倉,往往然矣。今捐谷多在於鄉,而例又議有倉費。擬請將此項捐納移入社倉,捐多則倉亦多。取鄉保谷數而約舉之,大州縣八十堡,四堡一倉,倉一千二百五十石,總二萬五千石,中小州縣,以此類推。儲蓄之方,莫便於此。方今治平日久,一甲中不少良善,四堡之倉,輪推甲長遞管,互相稽覈,年清年款。則社長累弊自除,而官考其成,隱然有上下相維之勢矣。”奏入,上嘉納之。
十年,進喜雨詩四章,用其韻賜答。京師錢貴,上令廷臣議平巿值,下各督撫仿行。斯盛疏請視京師例,禁民間銅鋪毀錢;又令州縣每歲秋以平糶錢巿谷。時設局令商民以銀平易,又疏請捕私錢,並禁民私剪錢緣,兼限民間用銀二三兩以上、糶米二三石以上,皆不得以錢準銀,下廷臣議行。尋以母老請終養回籍。十七年,卒。
斯盛著楚蒙山房易經解,唐鑒稱其“不廢象數而無技術曲說,不廢義理而無心性空談,在近日易家猶為篤實近理”雲。

主要著作

撰有《楚蒙山房易經解》16卷。《清儒學案》論此書“不廢象數,而不為方伎術數之曲說;不廢義理,而不為理氣心性之空談。在近日說《易》之家,猶可雲篤實近理焉”。另著《禹貢注》8卷

晏斯盛詩

冬至和同年馮桐村
三載薊門逢小至,冬深歲事又催人。
火燒榾柮消寒序,酒滿壼觴勸老親。
北陸星辰回左輔,南郊扈從肅中宸。
儒生幸際昇平日,淡味希聲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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