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障礙

時效障礙,是指時效期間開始後至期間屆滿之前,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時效停止進行或重新進行的情況。基於時效必備要件的欠缺而發生。引起取得時效障礙的事由主要包括無權占有人的占有出現隱秘瑕疵、強暴瑕疵、非持續瑕疵等,引起消滅時效障礙的事由主要有請求權人行使權利、提起訴訟、 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權利等。

中國民事立法中規定的時效障礙主要包括訴訟時效中止和訴訟時效中斷兩類。兩者的區別在於:發生時間不同,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中的任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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