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寶

“ 時效寶”是由浙江萬馬律師事務所主任徐敏創意發明,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證處、浙江新萬馬律師事務所聯合完善,由《債易網》開發、製作完成。 它是全球首款,通過網際網路由第三方見證,公證的“訴訟時效中斷”服務的《債易網》產品,是集公證監督、律師服務、第三方電子平台於一體的全新服務。

法律依據,誕生,操作模式,方式一:電子郵件,方式二:EMS律師函,方式三:公告,適用人群,相關法律名詞和法律條文,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法律依據,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依據,民商事各類案件的訴訟時效時間長度,[1年],[2年],[3年],[4年],[20年],超過訴訟時效之後的案件的後果,

法律依據

它的法律依據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採用網路模式,將法律程式用最方便快捷的方式變為現實,同時加入公證實施監督、律師線上服務等措施,成為目前保護訴訟時效最為創新的產品。

誕生

2009年7月21日,杭州,全球首款通過網際網路由第三方見證,公證的“訴訟時效中斷”服務的《債易網》的服務項目----“時效寶”宣告誕生。

操作模式

方式一:電子郵件

用E-mail的形式向對方信箱傳送一般電子催收函件,或以受託律師事務所名義傳送律師函,公證處均全程備案。之後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做出是否需要公證的判斷,公證處會根據用戶的申請從備案中提取記錄並出證,確保網路上的無形證據變為有形。律師函分為

方式二:EMS律師函

將用戶的債權以受託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對方傳送催討律師函,彰顯法律的嚴肅,保證用語上的恰當,同時採用郵政特快專遞形式,在對方即使拒絕接受的情況下,亦可證明您已經採用過這種催收方式向其追討過債務,進而到達訴訟時效中斷效果。如果您還不放心,我們也可幫您取得公證處支持,對整個傳送律師函過程進行現場公證。

方式三:公告

對於下落不明的債務人,您可以發布公告催收。公告不僅在債易網滾動播出,還將同步在具有新聞媒體資質的新華網浙江頻道公告網平台上同步發布,依靠強大的網路覆蓋,向全國全社會甚至全球發布用戶的催收信息,從而達到法律上要求的請求目的。
(其中一般電子催收函根據用戶與債務人的關係分為五種語氣:友善、溫和、一般、不快、嚴厲五個版本,律師函分為:立即還款版和提出還款計畫版兩種,公告形式一種)

適用人群

1、債權債務尚在訴訟時效保護期內(一般為兩年);
2、希望快速便捷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效果的;
3、希望保留權威證據(可提供公證同步備案,並根據用戶申請適時辦理公證);
4、希望催討行為合法、正式、及時(可隨時根據用戶需要自動生成律師函);
5、希望給對方足夠壓力(律師函催討可引起對方充分重視);
6、與債務人長期合作,如直接訴訟或上門催討,頗感尷尬的;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公告催討);
8、債務人在異地或國外,追討成本高的;
9、債權期至,但又想要延緩起訴的。

相關法律名詞和法律條文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訴訟時效的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了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範圍: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籤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二)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民商事各類案件的訴訟時效時間長度

[1年]

①《民法通則》第136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暫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②《海商法》第257條第1款 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③《海商法》第260條 有關海上拖航契約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④《海商法》第263條 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⑤《拍賣法》第61條第3款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2年]

①《民法通則》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契約法解(一)》第6條 技術契約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契約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契約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
③《專利法》第62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④《商標案件解釋》第18條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⑤《著作權糾紛解釋》第28條 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⑥《海商法》第257條第2款 有關航次租船契約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⑦《海商法》第258條 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二)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後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三)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⑧《海商法》第259條 有關船舶租用契約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⑨《海商法》第261條 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⑩《海商法》第262條 有關海難救助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算。
○11《海商法》第264條 根據海上保險契約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12《產品質量法》第45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年]

①《海商法》第265條 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②《環境保護法》第42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4年]

《契約法解釋(一)》第7條 技術進出口契約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契約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契約法施行之日超過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二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20年]

①《民法通則》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②《民通意見》第175條第2款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概念就是“除斥期間”,前面的訴訟時效指的是訴訟權利,這個概念主要指針對與實體權利,也就是法律規定你的某種實體權利的存續有一個固定的期間,如:
《民通意見》73條: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契約法》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繼承法》25條:“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婚姻法》的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第15條規定:“對承運中的貨物、包裹、行李發生損失或逾期,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鐵路運輸規章180日的規定。自鐵路運輸企業交付的次日起算;貨物、包裹、行李全部滅失的,自運到期限屆滿後第30日的次日起計算。但對在此期間內或運到期間內已經確認滅失的,自鐵路運輸企業,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起計算”。

超過訴訟時效之後的案件的後果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限的,如果債權人訴於法院,法院雖然應當受理,且不能主動援引適用訴訟時效,但只要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則債權人將於法院處無法獲得勝訴權,將被法院當然的駁回起訴。這時,債務人是否能夠歸還債務,就要完全憑他個人的善良和自願。但事實上如果發生這樣的情況,我們很難見到債務人會發善心主動歸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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