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景安

易景安,曾任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

2024年12月26日,易景安一審被判11 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易景安
  • 國籍: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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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曾任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3年3月24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易景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山東省青島市監委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3年9月2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山東省青島市監委對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易景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易景安身為長期在金融領域工作的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組織觀念淡薄,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擅自變更出國境路線,在員工錄用工作中違規為他人謀利;失守廉潔底線,安排信貸客戶支付個人費用,“退而不休”、退休後違規在信貸客戶企業任職取酬,長期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無償借用信貸客戶大額錢款;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貸款、融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易景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止,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建設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易景安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相關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青島市監委研究,決定將易景安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一審開庭

2024年8月23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原資深專家易景安受賄一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易景安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易景安利用擔任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長、建行廣東省分行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貸款審批、業務合作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405萬餘元。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易景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易景安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被告人親屬、各界民眾十餘人旁聽了庭審。

一審宣判

2024年12月26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原資深專家易景安受賄案,對被告人易景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易景安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易景安利用擔任建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長、建行廣東省分行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個人在審批貸款、承攬業務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現金、汽車、房產等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405萬餘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易景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易景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案發後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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