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鹽法

明代鹽法,明洪武三年(1370)行開中法,令商人輸糧於邊而給鹽引,後行於各省。正統三年(1438)西北邊始有納馬中鹽之例,後又改納銀。弘治時,葉淇改行折色,明代鹽法始變。孝宗時,李嗣請準收買余鹽補充正引,實開余引之端。正德間,贛南用兵,王守仁專抽鹽稅,以資軍餉,開立廠收稅之制。嘉靖時,王化請於官鹽不通之處給票土商運鹽,此為引票兼行之始。萬曆末年,鹽引雍積,商困課虧,袁世振立為十綱,分別新舊引,按年行銷,綱鹽法遂由此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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