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牙稅

昌平牙稅,長蘆鹽課之一。按明制,昌平、房山、良鄉、順義、懷柔、密雲等地所需之鹽,在通州發賣,計22 100餘引,每引額納牙稅銀二分二厘一毫。後因不便於民,聽商赴各處自行發賣,不納牙稅。萬曆時重征牙稅。清順治六年(1649),定額徵銀300兩。道光二十八年(1848),併入正課,每引征銀一分三厘三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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