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的通告》意在為加強土地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為國家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提供依據,建立健全城鎮地籍管理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依法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城鄉土地統一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雲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立即在全市開展城鎮土地使用權申報工作將有關事項作出該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的通告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8-11-01
  • 生效日期:1988-11-0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8]268號
【發布日期】1988-11-01
【生效日期】1988-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的通告
(1988年11月1日昆政發〔1988〕268號)

具體內容

為加強土地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為國家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提供依據,建立健全城鎮地籍管理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依法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城鄉土地統一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雲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立即在全市開展城鎮土地使用權申報工作。
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我市轄區範圍內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營農、林、牧、茶、漁場建設用地);使用集體土地的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均屬土地申報登記的範圍和對象,必須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的申報登記。
二、全市城鎮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從1988年11月1日開始,到1989年2月底結束。在此期間內,所有土地申報登記對象,必須按土地所在行政管轄地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土地申報登記處傳送的土地申報登記通知的要求,認真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填寫的《土地登記申請書》和有關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檔案、材料、圖件等,分期分批到指定的土地申報登記處申報登記。
三、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以權屬界址線所封閉的一宗地為單位進行申報。
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土地所在地申報登記處《通知》規定的期限內,自覺按期、按要求到指定的申報登記處辦理申報登記手續,並按規定繳納申報登記費用。逾期不辦理申報登記手續或拒不繳納費用的,將根據《土地管理法》、省《實施辦法》及稅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全市城鎮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以縣區為單位進行。具體工作由市和縣區土地管理部門(或土地申報登記辦公室)負責。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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