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落條款

日落條款

日落條款,又稱落日條款,指的是法律或契約中訂定部份或全部條文的終止生效日期。通常訂定日落條款的目的是在該條文終止其效力前有緩衝期可先行準備及實施相關的配套措施。與日落條款相對應的是日出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落條款
  • 別名:落日條款
  • 通過時間:1976年
  • 所屬國家:美國
  • 通過地區:科羅拉多州
  • 修訂完畢時間:1997年12月31日前
適用範圍,套用示例,

適用範圍

1976年,美國科羅拉多州通過了第一個“日落法”,該法律對一項計畫或一個規章規定一個日期,到了這個日期,該計畫或規章除非再次得到批准,否則就此失效,從而迫使政府部門定期對其活動和規章的結果進行評價。根據OECD的調查報告,OECD大多數成員國都宣稱自己在某些監管領域採用了日落條款。如澳大利亞規定,“監管規則每10年、7年甚至5年就要自動廢除。”韓國也採用了日落條款,“在監管規則‘沒有明確的理由繼續存在’的情況下,它們的存續期‘原則上’不能超過5年。”美國“就所有的政府文書工作要求都設定了3年的日落條款期限”;墨西哥對技術標準設定了5年的日落條款期限,同時規定“所有的標準必須在生效後的前12個月內得到審查,以確定他們是否如預想的那樣發揮作用。”中國還未完全採取日落條款,但有一點跡象,如1996年出台的《行政處罰法》在其附則中要求,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修訂,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

套用示例

WTO規則中的日落條款
“日落條款”是指反傾銷措施在採取一段期限後自行終止規定的形象比喻,即指世界貿易組織《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簡稱《反傾銷協定》)第11條“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和複審”規定。該條第1款規定,“反傾銷稅應僅在抵消造成損害的傾銷所必需的時間和限度內實施”;第3款進一步規定,“任何最終反傾銷稅應在徵收之日起(或在複審涉及傾銷和損害兩者的情況下,自根據第2款進行的最近一次複審之日起,或根據本款)5年內的一日期終止,除非主管機關在該日期之前自行進行的複審或在該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時間內由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的有充分證據請求下進行的複審,確定反傾銷稅的終止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這就是說在主管機關對某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終裁確定傾銷與損害存在,並採取了徵收最終反傾銷稅的措施之後5年內,主管機關和利害關係當事人均不提出複議,則在征反傾銷稅5年後,進口國應自動撤銷對此產品的反傾銷措施,此規定稱為“日落條款”(Sunset articles)。但是,如果主管機關和利害關係當事人提出複審,經過重新審議確定反傾銷稅的終止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次發生,則主管機關將確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慈善事業中的日落條款
據《福布斯》報導,比爾·蓋茨(Bill Gates)和沃倫·巴菲特(Warren Buffett)於2010年6月15日呼籲美國億萬富豪應在有生之年或謝世之後捐贈至少半數個人財富用於慈善事業。這不是一個全新的概念,即“日落條款”(sunset clause),規定捐贈人應設定一個最後期限,屆時他們或者其繼承人必須將資產直接支付給慈善機構。這或將改變整個慈善事業的面貌。傳統的慈善基金會通常希望永續經營,為保住其稅收地位,每年支付聯邦法律規定的5%,通常已經脫離了捐贈人的初衷。
託管巴菲特巨額資產的比爾和梅琳達蓋茨基金會則表示將在蓋茨夫婦逝世50年之後散盡資財進行清算,巴菲特捐贈的財富則在其資產清償後十年內分發出去。而在有生之年捐贈半數財富的新期限更極大加速了這一趨勢。
《福布斯》認為,這一“日落慈善”的趨勢表示捐助者更感興趣的是在世界上留下一個記號,而不只是一個基金會。但問題在於,儘管很多人宣稱他們將迅速散盡財富,卻很難堅持到底。以“激進慈善家”eBay創始人皮埃爾·奧米達爾(Pierre Omidyar)為例,他曾在2000年宣布,截止到2020年,自己將只保留1%的個人財富,其餘盡數捐出。但隨著淨資產不斷增加,奧米達爾修訂了自己的計畫和時間表。
蓋茨基金會前CEO、現為蓋茨和巴菲特顧問的帕蒂·斯通西弗(Patty Stonesifer)表示,2010年6月16日,已經有四個家族同意作出捐贈承諾,包括房地產和建築業大亨埃里·布洛德(Eli Broad)、風投資本家約翰·杜爾(John Doerr)、媒體大亨格里·倫菲斯(Gerry Lenfest)和前思科董事長約翰·莫格里奇(John Morgridge)。
香港奶粉限帶令中的日落條款
據《南方都市報》報導,港府回應稱奶粉限帶令不加“日落條款”。香港出境違例攜帶超量奶粉最高判處兩年監禁,而且部分被拘捕人士都被羈留數日才作出判決,有議員質疑執法方式太過嚴苛。對此,俞官興表示,一如其他執法,海關會就相關違例案件進行調查,並在取得足夠證據證明被捕人士觸犯法例後,才對有關人士進行檢控。對於爭議最大的法例是否應該修訂,加入一個廢除修訂規例的日期(即所謂“日落條款”),對此港府並不認同,昨日更詳細交代了港府的立場。
香港工商及科技局副秘書長黎陳芷娟表示,法例剛於3月1日實施,在現階段加入“日落條款”言之尚早,並會發出錯誤信息。“如果在不考慮實際的情況下,訂立一個廢除修訂規例的日期,我們難以確保廢除修訂規例後,不會導致水貨活動死灰復燃,對奶粉在零售層面的供應造成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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