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安全保障條約簽訂

1951年9月8日,日、美兩國在舊金山美軍陸軍第六軍司令部簽訂該軍事同盟條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

1951年9月8日 日美安全保障條約簽訂
1951年9月8日,日、美兩國在舊金山美軍陸軍第六軍司令部簽訂該軍事同盟條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1950年,美國出於推行“冷戰政策”的需要,決定重新武裝日本並使之成為美國在遠東的主要軍事基地。為使此目的合法化,美國同日本簽訂該條約。條約由前言和5項條款組成。規定日本承認美國有權在日本駐紮陸、海、空軍;駐日美軍可根據日本政府的要求,鎮壓“內亂”和“暴動”、對付外來武力進攻;未經美國同意,日本不得將任何基地給予第三國;駐軍的配備條件另由日美行政協定規定等。1960年,該條約為《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和約》所代替。
  1951年9月8日 日美安全保障條約簽訂    1951年9月8日,日、美兩國在舊金山美軍陸軍第六軍司令部簽訂該軍事同盟條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1950年,美國出於推行“冷戰政策”的需要,決定重新武裝日本並使之成為美國在遠東的主要軍事基地。為使此目的合法化,美國同日本簽訂該條約。條約由前言和5項條款組成。規定日本承認美國有權在日本駐紮陸、海、空軍;駐日美軍可根據日本政府的要求,鎮壓“內亂”和“暴動”、對付外來武力進攻;未經美國同意,日本不得將任何基地給予第三國;駐軍的配備條件另由日美行政協定規定等。1960年,該條約為《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和約》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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