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農用土地流轉法律制度

《日本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五章“永佃權”(第270—279條)共規定了10個條文,主要涉及內容:永佃權的內容、土地使用權的限制、永佃權的讓與和租賃、租賃規定的準用、佃租的減免、永佃權的放棄、細租的滯納和破產宣告、習慣的效力、永佃權的存續期限、地上權規定的準用。

這裡主要研究永佃權流轉。日本永佃權流轉法律規定的內容,可參見《日本民法典》第272條“永佃權的讓與和租賃”規定:“永佃權人可以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於其權利存續期間,為耕作或畜牧而出租土地。但是,以設定行為加以禁止時,不在此限。“永佃權,因屬物權,所以不待地主的承諾,永佃權人即可以把永佃權讓與或出租他人,或供作金錢融資的擔保。但永佃權人的此等權利,需受下列限制:第一,如前所述,設定契約如就永佃權的處分規定有禁止或限制的,該禁止或限制的約定如未登記,即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二,日本《農地法》第3、4條規定:關於限制農地權利的移動的規定,得準用於永佃權,所以永佃權人如未獲知事的許可,便不能處分永佃權(如把永佃權讓與給他人)。《日本民法典》第369條“抵押權的內容”規定:“(二)地上權及永佃權可為抵押權的標的。”《日本民法典》第277條“習慣的效力”規定:“有與前六條規定不同的習慣時,從其習慣。”即規定了永佃權流轉習慣的優先適用效力。

因此,日本永佃權流轉包括:讓與、抵押、繼承、租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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