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證券交易法

日本證券交易法是日本關於證券管理的最重要和最系統的法律。該法最初頒布於1874年,當時稱為交易所法,法規僅限於證券交易市場,不涉及發行市場。1948年日本政府重新頒布了證券交易法。該法規以美國1933年的證券法和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為藍本而制定,對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進行了全面的規定。後經多次修正,如1950年修正案規定財務報表的標準化及可讀性,1952年修正案廢止了證券管理委員會,1953年修正案規定證券交易所必須獲得特許,1955年修正案規定證券金融公司的行為,1965年修正案對證券商加強管理,1972年修正案仿照美國制定容許“臨時公開說明書”等。

日本證券交易法的主要內容有:(1)證券發行的管理,包括對發行註冊、公開說明書、證券承銷、豁免等事項的規定。(2)證券商的管理,包括對證券公司的特許、維持財務健全、保護投資者利益及對證券業協會的明確規定。(3)交易市場的管理,就交易所的成立和運行、店頭市場、交易所會員的行為、證券上市及市場交易制定了全面的詳細的管理條文。(4)公司報告的義務,對證券發行公司向社會公眾定期報告和特別報告公司的財務及管理狀況做了要求。(5)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為了實施證券交易法,政府還制定了許多補充規則附屬於交易法,包括證券交易實施法令和許多行政條例。其中最重要的有:關於流通證券上市的通知的政府條例;關於募集或發行外國政府債券的登記等事項的政府條例;關於募集或發行外國投資信託債券的登記等事項的政府條例;關於證券認購要約的登記等事項的政府條例;關於證券公司的政府條例;關於證券公司資信可靠的標準;關於證券交易所的政府條例;關於證券賣空的規則;關於全權委託證券交易帳目的規則;關於財務說明書的製做、格式及用語的規則;關於財務說明書審計證明的規則等。對證券交易法及其補充規則的解釋由大藏省證券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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