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律師制度

日本律師制度,明治維新以前,日本無律師制度。明治五年,日本以法蘭西為藍本制定了司法職務制度。根據這個制度,日本出現了“代書人”和“代言人”,開闢了代理人參與民事訴訟的道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律師制度
  • 國家:日本
  • 出現於:明治維新後
  • 性質:制度
發布確立,使命及職務,資格,日本機構,

發布確立

1876年2月,日本公布了《代言人規則》(甲第一號)。1880年5月,又對該規則進行了修改。1882年的《治罪法》,首次確立了行政辯護制度。1903年2月,日本頒布了《律師法》,該法雖然取代了《代言人規則》,但卻將規則中的基本精神承續下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吸收英美的立法經驗,改革了司法制度,於1949年頒布了新的《律師法》。該法幾經修改,是日本現行律師制度的法律基礎。
日本1949年頒布的《律師法》,經前後幾次修改後,共十一章92條。對律師的使命、資格、權利和義務、組織、罰則等作了全面的系統的規定。

使命及職務

日本律師法第一條規定律師的使命有兩個:其一是擁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其二是在誠實執行職務的基礎上,努力維持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二次大戰以來,日本律師界為完成上述使命做出了許多工作。首先,他們發起組織了“人權擁護大會”。人權擁護大會已召開20多次大會。其次,日本律師界還對公害、藥害事件極為敏感,對這些危害進行了不屈不撓的鬥爭,取得了一些勝利。再次,在改善法律制度方面,日本律師出作了大量工作,例如關於少年的立法,因為律師界的反對,使得嚴厲處置少年犯罪案件的立法意圖未能實現。律師的這些行動,頗受日本國民擁護。
律師法規定的律師職務主要有:參與訴訟案件,為公民、機關團體代理訴訟,為刑事被告人進行辯護;在非訴訟案件中為社會提供法律幫助;充任稅務代辦人等。

資格

日本律師法關於律師資格的規定有三種:
(1)規定了正常情況下的律師資格,即一般律師資格,這個資格是司法進修生學習終結;
(2)規定了一般律師資格的例外情況:在職的最高裁判所審判官;在職的大學、專修科和學院的法學教授、副教授;取得司法進修生資格後,在簡易裁判所任5年以上的在職審判官、檢察官、裁判所調查官、裁判所事務官、法務事務官、司法研修所和裁判所書記官、研修所或法學完全研究所教官、眾議院或參議院法制局參事及內閣法制局參事官,這些人員不經司法進修生學習終結,即可取得律師資格。因為日本“司法進修生”是指普通大學法律系畢業後,通過國家的考試而取得的資格,司法進修生的學習多是業務實踐。故上述人員雖然不經過“司法進修”學習實踐終結,但由於其已在實際部門工作了五年,相當於司法進修生學習終結。
(3)規定了律師資格的排除條件。按日本律師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取得律師資格;曾被判處監禁以上刑罰者;受彈劾裁判所罷免的審判官、被除名的律師,被停止業務的辯理士、稅理士;被註銷的會計士或被免職的公務員,自受處分之日未滿3年的;被宣告無財產管理能力的人;破產而未復權之人。

日本機構

日本律師組織及律師工作機構
日本律師實行自治,其律師組織在律師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日本的律師組織分為兩種:日本律師聯合會(簡稱“日律聯”)和律師會。日本律師聯合會(也稱日本辯護士聯合會)是全國性律師組織。其使命是保護律師品格,謀求律師改善和進步,對律師和律師會進行監督指導和業務聯繫。日本律師聯合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13人,理事71人,監事5人。這些人以選舉產生。會長任期2年,其餘是義務職,任期1年。除此之外,“日律聯”設8個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懲戒委員會;綱紀委員會;人權擁護委員會;司法修習委員會;司法制度調查委員會;律師推薦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日律聯”的工作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審查律師資格,監督律師行為、懲戒違法律師、監督律師會的工作。這方面的工作是首要的,也是日常性的;第二,對立法、司法的改善進行調查研究。1972年日本有一決議規定:今後有關司法制度法規的改正、修訂,要經“日律聯”和最高裁判所共同研究後,才向國會提出;第三,從事維護人權的活動。
律師會是日本的地方性組織,其使命與“日律聯”相同。律師會是法人組織,按照律師法規定,它在每一地區裁判所轄區設立,除東京有三個律師會外,律師會的成員是本轄區內所有的律師。小的律師會僅有十幾名。律師會必須制訂會則,向“日律聯”登記,接受“日律聯”的指導和監督。律師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另外設資格審查委員會、懲罰委員會、綱紀委員會等等專門組織。律師會在日本律師系統中起承下啟下的作用,日常是審查律師資格,指導律師開展業務,對律師活動實行直接的監督。
日本律師的工作機構是“法律事務所”。日本的律師屬自由職業者,所以有不少法律事務所是個人的。個人法律事務所的名稱都是法律事務所前冠以律師的名字,如山田法律事務所、鳩山法律事務所。這些事務所有的有專門辦公地點,也有的就設在律師家裡。除單個人辦的法律事務所外,還有數人合夥的法律事務所。合夥法律事務所力量大,競爭力強,便於律師業務水平的提高,頗受公民信任,所以,最近幾年,這種法律事務所增長很快。律師除個人開辦或者合夥開辦法律事務所外,也有受僱傭在法律事務所工作的。這些律師多是新手,在受僱期間鍛鍊成熟,為以後單獨開辦法律事務所打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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