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制度

日本專利制度

日本專利包括發明(稱作特許)、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日本發明專利是指針對產品技術結構、方法、工藝流程或工藝參數改進所提出的新法的技術方案。發明專利的效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醫藥品和農藥發明專利有效期可申請延長,但不得超過5年。日本實用新型專是指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技術特徵改進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無實質審查,一般申請日後6個月可授權,有效期為自申請日起10年。如果同為產品技術,則申請人可以選擇申請發明專利還是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日本外觀設計專利是指針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套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自註冊日起20年。所接受的申請語言只有日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專利制度
  • 開始:1879年開始
專利制度簡介,歷史概況,日本專利類型,專利審查制度,專利制度特點,申請與費用,

專利制度簡介

日本專利包括發明(稱作特許)、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日本發明專利是指針對產品技術結構、方法、工藝流程或工藝參數改進所提出的新法的技術方案。發明專利的效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醫藥品和農藥發明專利有效期可申請延長,但不得超過5年。日本實用新型專是指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技術特徵改進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無實質審查,一般申請日後6個月可授權,有效期為自申請日起10年。如果同為產品技術,則申請人可以選擇申請發明專利還是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日本外觀設計專利是指針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套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自註冊日起20年。所接受的申請語言只有日語。

歷史概況

從1879年開始,日本政府研究建立專利制度。近年來,日本對日本專利法作了多次修改,其中1993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是採用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無審查登記制度,即不再對實用新型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利期限由以前的10年改為6年(1994年1月1日實施)。1996年1月1日實施的修改法取消了公告制,把以前的專利權授權前異議改為授權後異議,縮短了審批和授權的時間。199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修改法對專利收費作了新規定:取消以前的印花,直接交付現金。

日本專利類型

發明專利: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20年(醫藥品和農藥可最多延長五年)。
實用新型專利:無實質審查,一般申請日後6個月可授權,實用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10年。
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的保護期自註冊之日起為20年。

專利審查制度

日本發明專利審查和中國發明專利審查類似,同樣採用先申請原則;早期公開原則和請求審查原則。專利申請案於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開。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3年內需請求實質審查。
日本實用新型專利審查同樣和中國新型專利審查類似,採用登記制度,無須實質審查即可獲得專利權,5-7個月內準予註冊,即可獲得專利證書。

專利制度特點

一、日本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中,申請人須於提出申請前針對該新型的可註冊性進行檢索。如申請人未能履行此義務,其將無法主張該新型專利權。
二、日本的外觀設計採用了局部外觀設計註冊制度,對某些具有局部特徵的形態、形狀,允許註冊局部外觀設計。如果運用這種新的局部外觀設計註冊制度,在註冊了有特徵的部分之後,遇到第三者採用了該有特徵的部分,儘管整體不同,也能起訴其侵權。
三、計算機軟體可在日本獲得發明專利。
四、日本加速專利審查制度:
(1)是優先審查(Preferential Examination)制度,專利申請人或第三者都可以申請。
條件:
*已提交實審請求(可能同時提交了優先審查申請);
*該申請已被公布(公開);
*第三者正在實施權利要求的發明
(2)是早期審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制度,只有專利申請人可以申請。
可在提申請同時提加快審查請求,最快可在6個月獲得授權,提加快請求要附加現有技術檢索報告,此報告一般為專利代理人所做,知識產權局不提供檢索服務,無規費,審查員受到請求和檢索報告後進行檢索和審查,是否能加快有風險。條件:
*已提交實審請求(可能同時提交了早期審查申請);
*還沒有開始實質審查;
*及下列任意一種情況:
申請人或其被許可人正在實施或者在2年以內計畫實施其權利要求的發明;
申請人在日本以外的國家提交了相應的專利申請;
申請人為學術團體,例如大學;或
申請人為小型企業或個人。

申請與費用

日本特許專利—發明專利
1)、日本專利申請所需檔案 :說明書暨圖式(可送英文本,2個月內補日文譯本);委任書(可後補);
2)日本特許專利申請優先權的,需要提供:
——他國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提出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
——申請時即需主張,優先權認證本可於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補呈日本政府;
——國內優先權於前案申請日起12個月內主張,且前案須放棄。
3)、日本專利審查程式:
——審查制;
——專利申請案於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開;
——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3年內需請求實體審查。
4)、日本特許專利專利維持費:
註冊前繳第1-3年年費,註冊日起第4年前開始逐年繳。
5)、日本特許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20年。
日本實用新案專利——實用新型專利
1)、日本專利申請所需檔案:說明書暨圖式(可送英文本,2個月內補日文譯本);委任書(可後補)。
2)、日本實用新案專利申請優先權主張:
——他國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提出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
——申請時即需主張,優先權認證本可於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補呈日本政府。
3)、日本實用新案專利申請審查程式:註冊制。
4)、日本實用新案專利專利維持費:
註冊前繳第1-3年年費,註冊日起第4年前開始逐年繳。
5)、日本實用新案專利期限:
2005年(平成17年)4月1日以後:實用新案專利期限為申請日起 10年
1994年(平成6年)1月1日-2005年(平成17年)3月31日:實用新案專利期限為申請日起 6年
1988年(昭和63年)1月1日-1993年(平成5年)12月31日:實用新案專利期限為登記日起10年
補充說明:日本實用新案專利申請主張權利時須有專利局發給之技術評價書。
日本意匠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1)、日本意匠專利申請所需檔案:說明書暨圖式;委任書(可後補)。
2)、日本意匠專利申請優先權主張:
——他國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提出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
——申請時即需主張,優先權認證本可於3個月內補呈日本政府。
3)、日本意匠專利申請審查程式:審查制。
4)、日本意匠專利專利維持費:
註冊前繳第1年年費,註冊日起第2年前開始逐年繳。
5)、日本意匠專利期限:自註冊日起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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