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合作金融體系

日本合作金融體系是主要分為兩大體系,即中小企業合作金融體系和農林漁業合作金融體系。日本的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對戰後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日本《中小企業法》最初規定,中小企業是指資本在1億日元以下、常用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的企業 (後這一標準有所提高)。和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條件和信用地位較差,幾乎不能用發行股票和債券的方式在市場上籌措資金,主要是靠從金融機構獲得借款。然而,中小企業的借款金額小,筆數多,金融機構對它們辦理貸款比較費事,而且有較大的風險,因此,一般要收取較高的利息,而企業往往付不起。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日本政府在戰後大力發展面向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成立了各種互助合作性質的中小企業金融組織。

目前,作為民間合作性質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有:相互銀行、信用金庫、信用協同組合、勞動金庫等。作為政府系統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有: 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金融公庫、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等。多年來,中小企業金融機構為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大量資金。但最近幾年隨著日本經濟的發展,其他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提供的資金不斷增長,而中小企業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資金有逐漸下降的趨勢。農林漁業部門一般由於擔保能力低,收益能力低,資金需求的期限長,以及季節性較強等特點,很難成為一般金融機構的融資對象。所以農林漁業金融以政府的保護、贊助為背景,本著相互援助的精神,以組合 (合作) 系統金融機構為主體,進一步完善了金融制度。組合系統金融機構分為農業系統、漁業系統和森林系統,每個系統都有三個層次的組織,在最底層的市鎮村,以基層的協同組合為基礎; 在中層的都道府縣分別有各種協同組合聯合會;在最高層有作為中央機構的農林中央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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