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則基宗

日喀則總管宗,1954年日喀則基宗恢復為一般的宗,地方政府另外任命一名四品俗官為後藏總管,管理地方政府在後藏地區所轄的各個宗溪,班禪大師的轄區恢復為班禪拉章管轄。

亦稱日喀則總管宗。日喀則地區歷史上為班禪大師和札什倫布寺轄區,清雍正皇帝時準備將後藏封給班禪,五世班禪大師只接受了拉孜、昂仁、彭措林三個宗,加上由班禪大師管轄的謝通門、達納仁欽孜、崗巴、間隆,典倫熱、江孜查普、達木薩迦等相當於宗的溪卡,組成班撣管轄區。1911年辛亥革命後,西藏政局複雜,在英帝國主義者的挑撥下,九世班禪大師和十三世達賴喇嘛失和。1915年西藏地方政府設立日喀則基宗,任命堪窮一人和四品俗官一人總管後藏地區地方政府管轄的宗溪。1923年九世班禪被迫出走到內地,西藏地方政府命日喀則基宗接管了班撣大師的轄區,向班禪大師管轄的宗溪苛派差稅,並阻止九世班禪返藏,造成西藏地方政府與班禪拉章的矛盾。1951年5月簽訂《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十七條協定)時,規定“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應予維持”,“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系指十三世達賴喇嘛與九世班禪額爾德尼彼此和好相處時的地位及職權”。根據這一規定,1952年,十世班禪大師返回西藏後,由西藏地方政府和班禪拉章雙方派出代表在拉薩就歷史懸案問題進行了協商。1954年,達賴喇嘛和班禪大師到京出席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時,地方政府派噶倫阿沛·阿旺晉美、扎薩柳霞·土登塔巴為代表,班禪拉章派扎薩詹東·計晉美、四晶官德倫·次旺班覺為代表在北京進行具體協商,議定地方政府和班撣拉章的關係應保持在九世班禪和十三世達賴喇嘛和好時即1907年1月之前的狀態,地方政府對班撣轄區額外增派的差稅應予取消,並根據這一原則簽訂了15條具體協定,並上報國務院第七次會議批准。班禪大師的固有地位和職權恢復後,1954年日喀則基宗恢復為一般的宗,地方政府另外任命一名四品俗官為後藏總管,管理地方政府在後藏地區所轄的各個宗溪,班禪大師的轄區恢復為班禪拉章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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